2016.12.29的院會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下稱〈都市危險條例〉)草案,並擬於2017年3月底前通過。然,〈都市危險條例〉條文過於粗糙,引起諸多學者批評為都更的太上皇條例。相關討論的角度非常之多,但多數指出〈都市危險條例〉是疊床架屋,架空已經逸脫、凌駕〈都市計畫法〉的〈都市更新條例〉。但也有指出「老舊建築」或許不符合公共利益,但「危險建築」涉及公共安全,政府務必要介入整合、強拆,以排除公共危險。到這邊為止,前後的鋪陳似乎是一貫的,但後續要推導的結論卻有天差地別之異,值得仔細分辨與關注。
停止〈都市危險條例〉,回復〈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討論
對於〈都市危險條例〉草案,不少學者直指這是「疊床架屋」,更直接呼籲應終止立法、納入現行法令修法檢討(楊重信2017;鄭明安,2017),因為,這樣的重建使得「都市治理的多元考量因素,卻在重建加速路上,被犧牲、忽略了」(賈北松,2017),社民黨也批評這是「大開後門,架空〈都更條例〉」的立法(陳彥驊,2017)。事實上,在得知行政院將利用立法院臨時會快速通過〈都市危險條例〉後,2017.01.03就有許多學術團體、NGO在立法院召開緊急記者會,全體與會學者強烈批判此條例完全破壞都市計畫,不僅是都市更新的「太上皇條例」、更為都市製造更多的危險,因此在記者會中嚴正呼籲應停止〈都市危險條例〉的立法審查、回到〈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討論,甚至應全部回歸〈都市計畫法〉的理路框架與計畫程序。
一種「公權力介入」的各自表述-隱藏另一種「強制」的意圖
100%同意、更無以全民之「共有財」(不論是容積獎勵或租稅減免優惠)來獎勵改建之理。而對於「危險建築」所造成的問題也都有共識,且都認為現行法(包括〈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都有對危險建築加以「強制拆除」以排除公共危險的措施,因此對於公權力介入危險建築的強制拆除都沒有反對,從而更沒有必要另立〈都市危險條例〉之理。但由於相關議論對於都市更新中「誰可以執行強制、誰應該被強制、何種前提要件下才可以執行強制」的混亂現象一直缺乏深入討論的情況下,反而留下了一個論述模糊、似是而非的空間。當有人丟出以「老舊建築改建應該刪除,但『多數決』處理『危險建築』強制拆除即屬必要」的論點時,就可以發現前後不同的「公權力介入」主張看起來好像是一致的,但隱藏在後面的目的是截然不同,並非前者「沒有必要另立〈都市危險條例〉」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