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政院公布政院版紓困條例,立院國民黨團書記長蔣萬安20日表示,國民黨團版的防疫紓困條例共12條,名為《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其中有4項特點是政院版沒有,推估下周2(25日)可能朝野協商,也會把黨團版或個人委員提案的內容在朝野協商提出意見。
國民黨20日下午按例在開議前召開「立法實務研討會」,會上蔣萬安解釋,國民黨團版比起政院版多出的內容有4項,第一是防疫照護假明文化,之前延後開學,家長要請假在家照顧孩子,這項在政院版沒有訂定要件和效果,國民黨團版把它明文化,要求雇主不得記勞工曠職,並指出要防疫津貼,而政院版只有說到若勞工受到檢疫隔離或被迫請假,鼓勵雇主提供賦稅誘因,讓雇主可以給薪。
第二則是疫苗研發,國民黨團版訂定疫苗研發獎勵;第三是關於學生受教權,蔣萬安表示,下周二(25日)要開學了,若班級裡發生1名可疑或確診,政府還沒有標準流程,因此國民黨團版針對遠距教學提出獎勵,另對偏鄉、中低收入家庭,也要求在特別預算裡,政府要提供遠距教學設備。
最後第四則是通訊診察治療,對於14天居家檢疫者,或有需要以電話或視訊方式徵詢醫師,但現行醫師法規定必須要面對面,因此國民黨團版條例把通訊診察辦法擴大適用,讓民眾在家檢疫時可諮詣醫生。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也另提版本,她表示目前防疫照護假津貼金額,國民黨團版本由政府決定,她提的版本希望是比照育嬰假、給予6成薪。同時,防疫補貼或獎勵上,黨團版本涵蓋醫護人員,她認為居家隔離、查訪中,村里長也扮演角色,應該給一些基本保障放入條文。
立委陳以信則對政院版條例提出3意見,包括政院版第9條紓困產業沒列製造業,請黨團考慮協商時是否增列製造業;政院版第15條居家隔離列有違反時的罰鍰,可考慮條文中在居家隔離可列入電子監控;政院版第14條稱散布疫情假訊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點則該再思考。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王育敏也表示,家長須請防疫照顧假時,政府卻任由雇主各行其事,才會喊出照顧假應列入6成薪訴求。父母負擔家計,政院版若用每日500元為標準,一家好幾口要吃飯都有困難,因此贊成林奕華的版本,在朝野協商過程中應「用力指出」這個問題,目前政院版只有提到個人津貼,細則沒有出來,金額也沒有訂,若比照SARS當時只有500元,對家長照顧小孩的可能太少。
《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 (立院國民黨團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有效防治2019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以下簡稱本疾病)疫情(以下簡稱本疫情)對國內經濟、衛生及社會等重大衝擊,為降低其影響,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 (防疫人員補助與獎勵)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護、藥事、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與輔助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所屬人員,凡執行防治疫情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以具體獎勵;其因而感染本疾病者,政府應安排完善之醫療照護並給予合理補償。
前項人員執行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防疫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及受撫養親屬之生活津貼,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前段教育費用補助年限,應以其年滿三十歲以下並取得國內學士學位為止。第三條 (對營運困難產業之紓困補貼)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對受本疫情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醫療(事)機構,予以紓困、補貼稅負及展延貸款外,並得對其所屬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以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展延貸款、補貼措施等相關基準與程序,以及補貼稅負之種類、額度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第四條 (強制隔離者之給假及扶助)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者,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感染本疾病之病人,因前項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應發放防疫津貼並予以適當扶助。
前項防疫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 (防疫照顧假之規定)
行政機關因應本疫情之影響,而依照災害防救法發布延遲開學或停課等決定時,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對於申請前項防疫照顧假之人員,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抑或作為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之理由。
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有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放防疫津貼或扶助。
前項防疫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六條 (執行防疫工作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護、藥事、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與輔助人員,執行防治疫情職務因而涉訟時,政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至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申請要件者,適用該法之規定。第七條 (抗病毒藥或疫苗研發獎勵)
對於成功研發本疾病之抗病毒藥物或疫苗並首先有效用於國內臨床之團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核撥專案獎勵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第八條 (稅負減免)
為降低本疫情對國內各產業所造成之經濟衝擊,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政府得減免國內受影響產業之營業稅。
前項減免營業稅之施行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九條 (學校建構遠距教學課程之獎勵)
政府應獎勵大專及以下各級學校自主建構各類遠距教學課程與評量,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不致因疫停課而受到影響。
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以及其他弱勢學生,就前項學習所需之相關設備,政府應提供協助。
前二項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 (通訊診察治療及其配套機制)
受本疫情影響而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在其配合檢疫、隔離等防治措施期間,政府得提供遠距通訊診察,以及到宅給藥等配套機制,以提高防疫成效。
前項醫療機制準用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並適用於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以及經醫師評估可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諮商師以通訊方式實施相關專業諮詢指導等情況,又本病毒造成之疾病屬於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為避免可能之感染風險,政府應重新規劃符合本疫情需求之配套措施;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經醫師通訊診察認有接受外科、傷科等醫療處置之必要,應由政府指定專責醫院,在符合感染管制之前提下,安排專人專車接送到院處置。
前二項遠距醫療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 (編列特別預算額度及程序)
中央政府為支應本疫情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