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日前公告《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發原民團體夜宿凱道抗議,批原民會曲解《原基法》條文,法務部長邱太三7日面對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質詢時指出,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確實是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但曾於2015年修改該條文的提案立委、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
原民團體不滿 質疑圖利財團
經過半年來的研議,原民會2月14日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劃設傳統領域土地80萬公頃,但卻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地」、排除私有地,引發原民團體不滿夜宿凱道抗議,認為是原民會扭曲母法意旨、質疑是圖利財團。
根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同法第2條則定義「原住民族土地」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日前公告的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為:「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耕墾或其他依原住民文化、傳統慣俗等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而部落範圍土地則定義為:「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其中的癥結點便在於母法第21條中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該如何詮釋,究竟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代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不受公有土地限制,抑或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全部納入。
邱太三:認同劃設辦法中不納入私有地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昨日質詢法務部長邱太三時問到此事,邱太三回應,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的主詞是「政府或私人」、受詞是「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的性質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認同原民會明確列出「公有土地」的做法;同時,邱太三也指出憲法的保障人民財產權不得以位階較低的法規訂定,「裡面已經明訂就只有公有土地可以劃設」,認同劃設辦法中不能納入私有地的做法。
其實,現今的《原基法》第21條曾於2015年由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修正,原本的條文僅有「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是鄭天財加入後段的「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受訪也表示,行政機關在解釋法條時,應回歸提案委員的修法意旨,不該逕自扭曲解釋,否則就是行政權不尊重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