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受訪時先是回應邱太三的說法,直批邱的認知錯誤,這條由他所提案的修法,當初的想法就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鄭天財拿出去年11月7日由政務委員林萬億與張景森所召開的研商會議中,包括原民會、內政部與行政院法規會都認為原基法21條授權應訂定的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三部分,也就是公有土地僅限於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都應包含私有土地。
鄭天財更解釋,當初之所以會將「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加入「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是因為就現今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中的「部落土地」,若原住民族有被迫遷移或是自行遷移至別地的話,只有原居住地才算是部落土地,新遷移的居住地不算,在他提案加入「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後,經政府公告的全台700多個「部落」所在地才能都被列入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
鄭天財駁斥邱太三:劃設辦法未涉土地產權變動
針對邱太三對財產權的解釋,鄭天財同樣駁斥,他認為21條第4項所授權的劃設辦法並沒有涉及土地「產權」的變動,只是進行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的調查,不影響私有土地的使用及產權變更,這樣的說法其實也可以在劃設辦法中看到:「本辦法係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之範圍進行勘查及劃設作業,尚不涉及土地之管理、利用及權利變動等事項」。
因此,鄭天財認為,行政機關無須顧慮財產權因而排除私有土地,真正會觸及到私有土地產權的其實是原基法第20條:「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目前版本還躺在原民會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屆時才會觸及到產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