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四萬戶、約八萬六千棟,占了將近全國一半的戶數,而依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三萬四千棟。
換句話說,全國有將近一半的戶數都居住在三十年以上的建築當中,而這些老舊建築中更有約四成的建築物不能符合我們的耐震標準。顯然地,這樣的數量確實是亟待改善的問題,然而,面對這樣龐大的數量,政府短、中、長程規劃達到的預期目標是什麼?預期在多長的時間內應該要有多少戶數或棟數達成目標?確實監督並有效管控,才能夠回頭檢討成效並與時俱進,針對成效分析調整下一階段的方向,才能力求政策效果的最大化。
法理上,都市土地應依循都市計畫作合理發展。當前全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占國土面積12%,全台灣有80%以上的人口都是居住在都市計畫地區,顯然我們都市計畫地區的人口密度極高,而都市土地使用或土地上建築物也有相對應的法規作合理規範。但是,條例規定重建後的建築物高度,除了因為受到飛航安全管制的原因以外,竟然可以不受到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的建築高度限制,這樣的規定已經失去了都市計畫整體性的思考本質。
未來在老舊地區,我們可能會看到赫然聳立的高樓,造成都市整體的文化景觀、都市生態以及日照權的破壞。而且,因為重建而得到建蔽率酌予獎勵的建物,會不會大幅減少與鄰近建物的間距,而導致消防救災失能等問題,也必須進一步考量。
而在面對推動上有困難的建築物,也應該更加全面性地思考規劃其他輔助方式,反思其他懲罰與強制性改善措施的可能,在必要時要求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以公權力強制拆除,幫助都市土地能夠在時程內盡可能地汰換危險及老舊建築。
居住環境的改善是社會大眾一直想實現的目標,政府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居住環境,目前有了更積極執行的決心,但也確實還要有更完整規劃配套輔助,才能真正實現我們所預期的理想。
*作者為國會法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