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不必再證明與健康的因果關係 環境污染也可認定犯罪

2017-03-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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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內部檢舉 補強「吹哨子條款」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指出,目前只有《水污法》有「吹哨子條款」,鼓勵公司內部的員工檢舉,以利檢方的偵辦,《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都沒有類似條款,所有的環境法規也都沒有對於被訴訟的檢舉勞工給予補助的規定,這些程序都必須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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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廢棄物棄置的問題,孫一信指出,這類型的犯罪常常是受事業單位委託的合法的廢棄物清運業者將廢棄物傾倒或流放到棄置場所,或者合法清運業者再外包給小包,「這些環節如果沒有連結起來,很難處罰到背後最大的廠商」,因此,他建議要建立連帶賠償責任,否則難以遏止環境犯罪的漏洞。

保護檢舉者 建議減刑

法務部代表指出,環境犯罪追查的困難之一,在於蒐證困難,因為犯罪地點多會選在偏僻的荒郊野外,要佈局、派人埋伏都有難度。雙和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劉恆維則說,大家認為棄置廢棄物的偏遠地方,其實對原住民來說,「就是我家門口」,他希望能有方便民眾報案的機制,因為最知道怎樣去抓人的就是當地居民。

台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公益通報條款和吹哨子條款都非常重要,但是光是吹哨子條款對檢舉者的保護是不足的,如果有員工要檢舉公司環境污染犯罪,必須讓檢舉者能「減輕其刑」,否則他到法庭上舉證,也可能被判刑,「跟老闆是綁在同一條馬車上的」,即使有獎金,「有錢拿也沒命花」。

經過熱烈討論,委員對多項建議都有高度共識,瞿海源請孫一信等人組成專案小組,整合報告單位與委員的意見,在3月20日會議提出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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