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民眾認為定讞的法院判決侵害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可望能向大法官伸冤,請求大法官審查判決。司法院長許宗力6日提出這項重大變革,他指出,過去大法官無法就法院判決的法律適用性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對很多案子都「愛莫能助」,只能「含淚駁回」。這項提案翻轉司法院2年前反對建立這項制度的立場,也獲得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委員的全體贊同。
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6日開會,經3個多小時辯論利弊得失,一致決議建立「裁判的憲法審查制度」,司法院將研擬相關配套,在3月20日的會議提出。配套措施將包括誰能提出釋憲申請?大法官如何選案?是否增加大法官助理?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可決人數是否由現行的3分之2降低到2分之1等問題。
民間團體2015年曾呼籲建立這項制度,當時司法院反對。在6日的討論中,多名委員以司法院過去持的反對理由,包括大法官進行裁判審查是否為憲法所容許等問題,詢問為何司法院現在改變立場,必須有清楚說明。
許宗力: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當然包括解釋裁判是否違憲
許宗力指出,是否讓憲法法院審查終審法院判決的合憲性,純粹是「政策選擇」,有些國家讓最高法院決定,有些國家則是憲法法庭。在法源上,許說,《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排除這項權力,但依《憲法》第78條,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就是解釋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當然也可包括解釋裁判是否違憲」。
過去曾擔任8年大法官的許宗力指出,過去大法官只在1989年為被大陸元配控告違反《民法》重婚罪的老兵鄧元貞開起法律沒開的門,在大法官釋字242號宣告最高法院對鄧的判決敗訴違憲,因為法院只根據《民法》規定而判決鄧必須撤銷後婚,沒有衡量鄧在台灣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在這之後,「門又關了」。
除了鄧案,許宗力指出,大法官審查涉及憲法基本權的判決只能以「變體」處理,例如前副總統呂秀蓮因《新新聞》2001年報導「嘿嘿嘿」事件打官司,法院判決《新新聞》須依《民法》192條以登報道歉方式回復呂的名譽,《新新聞》認為判決危害它的消極言論自由而申請釋憲,大法官無法直接審查判決,是因《新新聞》剛好也質疑《民法》192條違憲,大法官才有機會解釋,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才能要求被告登報道歉,也才能處理到名譽權與消極言論自由權衝突的問題。
許宗力:終審法院的憲法意識已經夠高了嗎?不然希望大法官能開啟這扇門
許宗力說,有很多法院判決是法律適用違憲的問題,大法官都只能「含淚駁回」,他覺得很可惜,大法官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命令是否違憲、立法院的法律是否違憲,為何不能審查終審裁判是否違憲?「是不是終審法院的憲法意識已經很高?已提供人民足夠的憲法保護」?如果還不夠,他希望大法官能開啟這扇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