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遺憾地,上述監察院報告並未深入追查國安基金諸如此類的虧損,是否有動用到四大基金的資金,若有,是否有加計利息,如數返還?
自行經營與委外操作造成投資失利、嚴重虧損
自退撫基金成立以來,關於顯而易見的投資失當,造成鉅大虧損的情況屢見不鮮,期間更常聽聞有退撫基金主管官員疑似涉入操盤醜聞,內神通外鬼,勾結主力坑殺基金。
根據監察院102/07/03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四大基金委外代操部分亦是乏善可陳,甚或有人謀不臧之情事:
其一:市場雖有投信業者坑殺散戶、政府基金之傳聞,惟多未有具體事證,鮮有不肖從業人員遭法辦。迄101年10月,媒體大幅報導本案(投信經理人99年涉利用人頭帳戶炒作盈正股票,政府基金遭代操投信倒貨慘賠1.86億元)之後,金管會同年11月始大規模清查38家投信所有基金經理人及二等親帳戶持股狀況,但陸續又於102年3月爆發A投信3名基金經理人曾於101年7、8月收受回扣,挪用旗下共同基金炒作B股票案(本院另案調查中),以及102年4月另一起代操投信坑殺政府基金案,起因於前C投信及D投信代操經理人自99年起利用人頭戶低買高賣政府基金投資之股票,其手法與盈正案如出一轍。
其二: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國內權益證券金額龐大,101年底高達4,909.12億元,然代操績效甚差,無論一年、三年、五年、十年期之年度報酬率,竟全部劣於自行運用,又政府基金中長期委外代操之報酬率,在絕大多數年度,均不如一年期定存利率,遑論超越大盤,相對於各政府基金自行運用,近十年出售收益計1,115億元,委外代操卻僅獲利20億元。
其三:政府基金委外代操設定績效指標,僅有目標報酬率,而未明示風險,且所訂絕對報酬率過高而偏離實際,有誘使代操者為求高績效而輕忽風險之虞,基金管理機構允應於委託經營契約中規範可容許之風險範圍,以在績效與風險間取得衡平。
綜上,根據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李來希指出,以退撫基金為例,多年來,委託政府與民間機構經營操作,在89年虧損171億,91年虧損44億,97年虧損860億,100年虧損284億,今年操作迄今虧損超過百億,總計基金虧損超過1500億,如果加計依法應計之目標投資報酬率,總計差額超過2000億元。試問:這期間有哪些政治人物為此負責嗎?可現在卻把帳算到軍公教提撥率不足、領太多、太早領的頭上。豈有此理?
國庫撥補不撥補?
根據監察院報告,退撫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已實現年收益率雖均高於法定收益率,惟倘加計未實現損益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評價損益後之年收益率,前揭期間已有2年低於法定收益率,且97年度至99年度經管決算產生之國庫應撥補數計48億餘元,迄105年尚有14億餘元亟待撥補;退撫基金操作績效明顯不符達成收支平衡之實際需要;且依審計部近年來之查核結果,顯示基金經管情形確有再予改善之必要;另據行政院、銓敘部及財政部查復結果,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尚無向退撫基金借用資金情事,容未產生依法應給予基金合理補償及收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