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獨立樂團「茄子蛋」在臉書上公開有料音樂公司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將茄子蛋樂團自行製作且分享於網路的DEMO帶,放進有料音樂有限公司申請文化部「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補助案的結案報告裡,並宣稱這是由有料音樂製作的茄子蛋首張專輯。於該計畫中,有料音樂向文化部申請了高達六百萬元的補助款。於事情爆發後,有料音樂發布新聞稿表示:「確實已經獲得茄子蛋樂團簽署全經紀合約的口頭同意」。但隨即遭到茄子蛋樂團嚴正否認,該樂團並沒有跟有料音樂有過任何形式的合意,更遑論有任何授權可能性。後被有料音樂點名參與該專輯的製作人相繼否認有參與該專輯製作。文化部的補助案出了大紕漏,公帑在文化部未妥善把關下灑給了有盜用他人作品嫌疑的有料音樂。這個補助案不但沒有提供流行音樂成長的養分,反而造成了最負面的影響。
有料音樂於104年獲得文化部「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補助,這個補助案中文化部當然應該實質且嚴格的審查被補助單位的結案報告。依據「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8條第1項第3款前段:「獲補助者依第一目規定檢送之期中報告書及累計支出經費明細表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期中報告書內容,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二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由此可知文化部對於此計畫案,至少必須進行「期中報告」跟「期末報告」兩次實質審查,該審查必須經評審小組仔細且詳盡的檢視內容。
既然是用公帑所為的補助,受補助者當然不能夠有任何虛偽不實、侵權之情事。依據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9條第1項、第4項、第7項:「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四)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獲得補助的公司,其所附上的任何資料不得有任何虛偽不實,也不可以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
事實上文化部對於受補助廠商成果報告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或者是侵權也有實質查核的權限。依據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9條第3項:「本局辦理審查業務,得派員實地評核,或請獲補助者配合提供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進度報告;前開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審查會議,並依審查後之決議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