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排放權、水權,都是全民的公共財
接下來再來看看「核可污染量」與「實際排放量」之間差距的爭議。
類似爭議不斷出現在不同開發案身上。例如六輕五期環評時,六輕提出五期要再追加每日13萬噸水,加上原來的總計未來每天要47.5萬噸。六輕強調「雲林離島工業區」核可的用水量是86萬噸,五期還在這個範圍內。但那86萬噸只是預估的核可量,並不是六輕的財產,當然不能以此理由通過環評。
另一個例子是科技部推動的中科四期,預估每年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800公噸,但彰化地區的空污已經不能再增加,中科提出的抵減方式是,從雲林虎尾園區調剩餘量500公噸、台中基地調未用到的600公噸。但問題是,那兩個園區沒用完的空污量,是他的財產可以挪給中科四期用嗎?
還有,國光石化環評時還曾提出2015年中油五輕關廠後留下的370萬噸碳權可挪給國光石化用,但一個工廠關閉後,所核給的排碳權已經歸零,何來轉移?這就跟六輕這次拿一個已關廠的工廠來抵減污染一樣荒唐。
從以上例子就可以看出,環保署上周對六輕四期擴建案所做的決議「應以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有多重要。這不只針對六輕,也適用於其他開發案。不論是污染排放權、水權,都屬於全民所有,特別是污染量已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產業,都要先把排放量查清楚,並要求實實在在的污染減量。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