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情殺案(犯罪人因愛人不成先用車撞昏被害人並載到草叢後用刀砍殺176下導致頸部幾乎斷裂),歷經九年的訴訟後,因為兇手手段兇殘且多方考量且確鑿後,最高法院於2009年05月14日駁回犯罪人的再次上訴,因此判決死刑定讞。
然而近期2017年3月初,最高檢察署表示:因其有主動自首,並且是因情而殺並非故意,且法院未考量是否有再教育可能,而死刑判決要素也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因此決定替犯罪人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凡是三審定讞之案件若仍有疑義可由檢察總長認可後提出而最高法院需重新審理一次)
本人的評論如下:
最高法院於犯罪人再上訴的駁回判決書(98台上,2594)中有說明:「犯罪人在更三審(意即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的第三次)前皆表示是不小心開車撞到被害人,而會砍殺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先攻擊」,而後「犯罪人在更五審(意即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的第五次)中,又表示自己當時失去理智」,綜合上述兩項犯罪人自白與事實不符合,便可認定犯罪人並非願意面對事實及悔改;在審判程序中因犯罪人提出有精神問題,法院也委託各家醫院進行精神檢查,最後報告顯示犯罪人當時並無精神異常或是心裡狀況,由此證明犯罪人此一主張並不合理。
而在自首可減輕其刑部分,判決書也明確說明「在犯罪人到警察局自首前,轄區員警便已針對目擊證人提供的車號及現場血跡合理懷疑犯罪人是嫌疑人」,因此法院認定不符合自首減輕刑責的標準;而訴訟的過程中「犯罪人還向母親表示先不要進行民事賠償和解不然到時候賠了錢又賠了兒子」,上述論述即顯示犯罪人無心懺悔且還有想僥倖的心態。
是否有教化可能的部分,判決書中也有指出「由於犯罪人因一時氣憤亂刀殺害被害人,導致容貌幾乎難以辨識,並且犯罪人行為對社會衝擊大,而經多方判斷犯罪人並無悔意」,因此法院認定犯罪人泯滅天良窮兇惡及,無教育改造的可能;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在2009年0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無論是否立即實施都未影響本案,因為如果立即實施,那麼在2009年05月14日最高法院審理該案再上訴時就會考量到該公約而准許上訴,反之若沒有立即實施,就完全不影響本案的判決。
綜合上訴,最高法院已經針對所有事實證據及犯罪人所有反應及事實應對上做評估,以及考量高等法院對犯罪人進行多種鑒定後的報告來衡量,經過合議庭(3~5位法官)的審議後駁回再次上訴而死刑定讞;然而2009年死刑定讞的案件過了七年到現今2017年提起非常上訴,不僅最高法院並非同一批法官,且現今法官對於國際及國人對於死刑存廢的議論的壓力,恐會將死刑更審為無期徒。因此對於最高檢察署在此刻提出非常上訴的用意,我們便不得而知了!
*作者為時事觀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