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17)日表示,將著手修改〈勞基法施行細則〉,並在網站公布相關草案內容,預計牽動16條法條。主要涉及去年修法後相關條文的調整,如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規定、休息日加班認定等,以及特休假相關措施,如「特休假未休完可折算一倍工資」等。若民眾對草案有任何意見,可於27日以前提出。
勞基法修正保障勞工與軍公教休假一致,但法規適用引發爭議
勞基法修法通過,但因為許多適用問題,從台北市長柯文哲到南投市長林明溱都抱怨連連,勞動部也趕於17日公布施行細則草案內容。
去年年底《勞基法》修法,主要內容包括推動「一例一休」、刪除7天國定假日等。因此草案中將原本規範國定假日內容的23條刪除,回歸內政部規定,此後勞工與軍公教假日將一致,勞工多放5月1日勞動節。另外,國定假日只要遇到休息日,也該讓勞工補假;草案同時因應修法,明訂休息日工作就算加班。
特休假採「周年制」或「曆年制」,採勞資協商
特休假則是本次草案修改的另一項重點,包括雇主應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後的30天以內,告知勞工排特休假;勞工依法取得特休假後,勞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算起的「周年制」,或按「曆年制」,或按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給假。草案也將本法39條中的「休假日」,明確規範為「國定假日」與「特休假」。
若特休假未休完,草案規定,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如果是按月計酬勞工,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至於給付時間,如果因為勞雇雙方約定給假期間的年度結束,雇主應在原本規定的工資給付日,獲年度終結後30天補發工資;如果是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薪。
去年《勞基法》修法也一併修改74條,加入「禁止雇主對申訴勞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以及主管機關接獲勞工檢舉後的處理規定,因此原本相關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8、49條也將刪除。
其他變革包括:刪除原本「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童工工資正式比照基本工資,落實同工同酬原則;草案中也提到,雇主可透過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工具的紀錄,作為勞工出勤證據,並要求雇主明訂各項工資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除調整〈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動部表示,一例一休上路後為協助業者調適,4月份將進入「輔導期」,會透過「臨廠輔導」、「集體輔導」和「申請輔導」3大方針提供業者協助。同時,勞動部也將檢討《勞基法》84之1條(即責任制)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審核參考,並透過跨部會合作、研擬相關函釋與子法、開辦修法後相關措施的宣導與說明講座等方式,讓新制度得以更順暢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