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17日舉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座談會」,由法律相關學者針對2月14日公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否逾越授權提出相關論述。
針對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蔡志偉批評,過去原住民族土地涉國土空間規劃及公產管理機關的問題,至今仍無確切立法,導致《原基法》自2005年公布施行後,對於原住民土地空間的劃設仍無完整的「法令」依循,進而引發後續爭議。
陳采邑律師:《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無法處理到土地所有權
不過,對於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是否逾越《原基法》的疑義,律師陳采邑指出,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的「回復、取得、處分」,是規劃給《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處理,因此《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授權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無法處理到土地所有權。此外,陳采邑也說,若牽涉到人民財產權的問題,必須要以「法律」來界定,細項才是「辦法」的職權。
陳采邑強調,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內容不得逾越法律,但現行公布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明顯逾越原基法第20條的授權。而《原基法》第21條談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也未明定範圍有多少?她認為,現行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有明顯缺漏。
此外,針對現行《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問題,陳采邑認為,制定者忽略私有、公有地間的所有權移轉變動,不利於法的安定性。然而,陳采邑指出,「原住民族保留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兩者釋義矛盾,她進一步說明,「原住民族保留地」不分公、私有土地,在開發前都必須行使知情同意權;而日前公布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則不用,財團在私有土地上開發將不受限制。陳采邑批評,政府的邏輯十分混亂跟矛盾,恐讓人民無所適從。
對於《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也提出質疑,回顧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法源與解釋,他認為除了文義解釋外,也必須探求《原基法》立法者意見、原住民族歷史脈絡(習慣法和傳統領域)來綜合彙編出《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而非現行政府做出的文義解釋。
目前《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已於昨(17)日交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將於委員會中重新檢視劃設辦法中外界提出的諸多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