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還我土地」是原住民族運動自1980年代興起後的重點,直到1999年政府不再受理劃編、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申請,原住民族這20年只多拿回2萬至3萬公頃。總統蔡英文承諾推動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原民會2月公布辦法讓原住民可在公有地劃設傳統領域,約80萬公頃(4分之1的台灣面積)的土地開發等行為須與原住民諮商並獲同意,不滿該辦法不適用私有地的原住民在凱道抗議,已超過3週。
行政院建議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地,是為了減少諮商同意權可能造成的糾紛
抗議的原住民團體指控私有地被排除在傳統領域之外,承載族人記憶的土地被零碎化,也將更難以還原族群的歷史。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的名詞定義中,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傳統領域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對此原民會曾委託學術單位估計傳統領域約180萬公頃,既有原住民保留地係指已完成總登記,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的公有地,另外約有26萬公頃。在此,原住民土地的定義,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包括公有地及私有地,沒有問題,但傳統領域的定義卻只限公有地,引發原住民抗議。
不過,根據行政院就該辦法召開的跨部會協商,11月7日定案的會議結論指出,該辦法的適用「包含私有地」,行政院建議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地,是為了減少諮商同意權的行使,可能限制私有地的利用而造成糾紛,而中、後期為了原住民歷史的還原,而須將私有地劃入傳統領域時,必須先弱化諮商同意權並明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
關於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回復,根據《原基法》第20條,必須以法律成立委員會,調查並處理原住民土地,而如何定義土地及海域等傳統領域,讓原住民對土地及自然資源,有取得、利用、管理等權利,也要以法律明定(即《土海法》草案)。
原民會根據《原基法》第21條授權,讓原住民先在近80萬公頃公有地行使諮商同意權
雖然2005年的《原基法》要求《土海法》等草案3年內完成立法,但因涉及私有地產權,至今已12年,立法難度極高。原民會以《原基法》第21條的授權,制定該辦法,在劃設傳統領域的法律尚未完備前,讓原住民先得以在將近80萬公頃的公有地行使諮商同意權,跨出傳統領域法制化的第一步,也有不少原住民支持。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多次澄清,傳統領域當然包括私有地,行政院協商結論也是如此,他情感上認同凱道族人,但回到條文中,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會影響私有地,現階段要解決私有地問題的法律配套不足。他的說法一直未能讓抗議者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