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公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無可厚非,但是,大法官早有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至於預防可能之危害,則要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如設置警告標誌等等,如酒測臨檢,而保安大隊攔下李永得同時,顯然並未在該處設置任何必須臨檢盤查的標誌。
李永得臉書貼文後,警方顯然不服,把臨檢的六分鐘錄影提供給媒體,其意大概是為評理之用,也為彰顯「官威好大」之用,李永得「官威」大不大不得而知,至少六分鐘爭執討論過程中,他從未出示其政務官身份,他就是一個穿著拖鞋的普通市民;倒是聲稱態度良好的員警「辯論」過程,很有些值得討論的言語,比方說:「小偷(通緝犯)會寫在臉上嗎」?「不能盤查是要我們站在這裡當呆子,都不要查不工作最好嗎」?「你們向上面反映嘛,這樣以後就都不必查了」,「投訴我們最好啦,我們最高興,上面會嘉獎我們!」
小偷的確不會在臉上寫上「我是小偷」,但不能因此就構成員警無差別臨檢、妨害其他善良公民的藉口;警察不是不盤查身份就無法執勤,在公共場所制員警巡邏就是一種「嚇阻」;警察執勤公平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被投訴可以被嘉獎而自傲。
執勤員警可能覺得倒楣,怎麼沒攔到通緝犯卻攔下一位政務官?李永得可能覺得倒楣,怎麼穿個拖鞋都有事?試想:如果是其他小市民呢?一般人面對警察能少一事就少一事,但是,不是警察要看證件就非拿出來不可的,只要沒有違法事實,小市民也有權利對警察說「不」,而且,根據大法官解釋除非證明其違反交通或安寧者,甚至不能帶回警局再加盤問。李永得的案例,如果還有一點正面功能,就是告訴台北市警局或警政署,警察的法治教育要重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