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觀點:塩酥雞法學─有感司改,謬哉法皇

2017-03-2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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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林孟皇(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林孟皇法官投書媒體認為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權力過大。(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四、李念祖律師、林孟皇法官之謬誤

1、其二人撰文主張就刑事訴訟法中之強制處分權,應全面改採法官保留,其理由僅有一個--這些都是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公權力作為。但如上所述,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公權力作為,必須有的是法律保留原則,檢察官依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為憲法第8條第1項中所稱之司法機關,本即可於法有明文下,依法定程序為拘禁、逮捕,此部分於刑事訴訟法均有明文,不再贅述。而究竟是否必須全面採取法官保留,則屬立法權衡之問題,沒有一定要或一定不要,我本身也沒有預設立場,只是其二人僅單純以侵害人民基本權為依據,並未說明依據何種考量而必須全面採取法官保留,更未考量對偵查效能的影響,逕自得出此等結論,顯然屬於跳躍性思考,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違誤之嫌,身為法官,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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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孟皇法官在文中指稱現在詐騙集團猖獗,係因檢察官權力過大,但依我的實務經驗,詐騙集團半數以上是利用法院要監管帳戶之名目,出示法院監管科之文書,要求人民交付現金,其所利用的名義是法官而非檢察官,究竟是如何得從詐騙集團的猖獗推導出是因為檢察官權力過大所致?我實在無法理解,我看到的只是倒果為因的謬論,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抹黑,我看的到是一個法官居然可以不依證據,妄下斷論,這樣的法官,誰能監督。

3、李念祖律師就檢察官於偵查庭開庭一事,類比總統召見平民,認為總統都沒有權力「抗請即拘」,為什麼檢察官可以抗傳即拘?在此,李念祖律師很明顯犯了一個類比的錯誤,因為相同的情形才能做相同的類比,請問總統召見平民是在偵辦刑事案件嗎?而事實上,總統召見平民不能抗請即拘,是因為他根本於法無據,如何得與偵辦刑事案件,於刑事訴訟法有據的檢察官傳喚作為相類比。可以相類比的毋寧是法官的傳喚,一樣是在審理刑事案件,一樣於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請問法官為什麼可以?這不是很明顯的答案嗎?何必再問。

李念祖律師10日出席司改國是會議第4組討論(YouTube)
李念祖律師為文主張「強制處分權」應為法官保留。(YouTube)

現行制度確有缺失

1、現在刑事訴訟法制度中,檢察官尚有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查身體、鑑定許可等強制處分權,其中傳喚僅是因為附帶未來的拘提效果,而生心理強制,其侵害人民權利較小,我認為沒有必要改採法官保留,以免浪費司法資源,至於諸位司改委員一直要檢察官走下偵查庭,我其實也無所謂,我們檢察官訊問之場所本即多變,只要能保護好我們的安全,和當事人平起平坐並無不可,讓當事人坐在上面,我在下面訊問其實也可以,大家高興就好。

2、目前拘提、通緝到案可以提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查身體、鑑定許可等亦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均具備事後救濟制度。但通緝本身,在通緝狀態中卻無從先行向法院提出司法救濟,僅能等到遭逮捕後始得提審。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雖得提出準抗告,但必須於處分後5日內為之,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均無期限限制,是屬於長期遭限制其基本權的狀態繼續,於超過5日後,居然可以無止境的限制其基本權,只能聲請檢察官解除、等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解除或等到起訴後請求法院解除,此等規範顯有不足,確實應予以修正。

3、究竟是否要全面改採法官保留,我真的沒有意見,但若真改採全面法官保留,應當妥適為配套措施,至少應該增加法官人力,並且採取相對法官保留之方式,保留檢警在緊急情況之決定權,事後再向法院陳核,否則可想見的是,當所有的聲請案件均湧入法院,強制處分專庭的法官人力恐嚴重不足,且偵查效能減低也是可預期的事情,至少在偵辦的速度上絕對會有相當程序的拖延,這些都是從通聯調取票的經驗可得的結論。

六、小結

我不反對司法改革,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很希望司法改革,但我害怕的是依據錯誤的論據,依據幻想做出錯誤的改革。學歷史很重要,但我們應該是以歷史為鑑,而不是把歷史當成現實狀況,就像我們可以以烽火戲諸候為鑑,提醒自己不要做一樣的事,但我們不應該誤以為現在還有烽火和諸候,而浪費時間去討論到底要點幾次烽火諸候才應該要來救駕,有時候錯誤的改革,比不改革還可怕,請司改委員們謹慎為之。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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