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現任總統蔡英文自競選期間就提出的重要政見,蔡總統上任後為落實其政見,在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改革的準備工作便如火如荼的展開。蔡總統宣示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其所主導之司法改革方向亦為為數不少有民眾所稱道。然蔡總統日前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說,人民希望司法更公正,不要有「恐龍法官」,也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情況,言下之意即是肯認現任法官確實有恐龍之輩,及仍有「有錢判生、無前判死」的情形。其後司改會委員張靜律師日前投書指稱,「有5%至10%的法官或檢察官收錢」。
近來監察院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更稱黨國餘毒仍肆虐司法體系,自己要用監察權掃除司法敗類。上開言論已然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氛圍,即目前司法被人民不信賴的積弊,並非僅止於司法制度本身而已,而是法官的學養、品德、操守、公正性與獨立性也是亟待改革的問題。的確現行的法官考選進場機制,及有關不適任法官的淘汰退場機制是否妥適,並非無疑,建立合憲、合法及公平有效能的法官評核機制確有其必要性。
經檢視目前法官評核機制,法官法第31條明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亦即對法官之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並未於法官法此一母法為規定,而係委諸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日前司法院發下「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一份,讓法官瞭解受評核之方式、項目及其概要,其中將評核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當庭評核(評核法官之問案態度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第二階段為隨案評核(評核法官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筆者對此一評鑑方式中評核法官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專心聽訟)、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部分認為事屬合理,確有讓個案當事人就其承審法官為評鑑之必要。然就由當事人(民眾)評核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則相當不以為然。
其理由在於法官裁判之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在目前審級救濟制度下,本已有上級審法院可以審查下級審法官之裁判品質及對法律見解之當否。最高法院之判例、判決所形成之法律見解亦有相當程度拘束下級審法院之效力。況且在目前法治教育如沙漠之台灣社會,連應該正確報導新聞之記者都時常搞不清楚公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區別,常將不用經當事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就可主動偵辦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更常見因不瞭解僅有法院才能為判決,檢察官僅能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職務劃分,而有新聞稱:該案件經檢察官「判決」不起訴等讓人哭笑不得之用詞發生,更遑論八點檔鄉土劇中常見的「警察」、「調查員」或「廉政英雄」職權羈押主角之劇情,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