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兩公約之名人殊死戰

2014-10-0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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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文」認為兩公約的法律效力,只不過是政策宣示而已。他這樣論證:「當現行法律與《兩公約》衝突時,何者優先適用?如果《兩公約》優先適用,那陸生納保何必修法?直接引用《經社文公約》第九條不就得了?如果必須修改法律,不就證明所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只是政策宣示而已,仍須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才有法律效力。」這一段完全沒有道理。舉例來說,釋字六六六號認為社維法八十條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有衝突,然後呢?然後當然是把發生扞格的低位階法律給修掉啊!這是法律發生衝突時的SOP,立院修法以納陸生,正說明兩公約不但有法律效力,而且相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優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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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陸生納保的例子,「草率文」指責「兩公約倡議者」雙重標準,不引用兩公約來支持陸生納保,只引兩公約來反對死刑。這完全是錯誤的指控,顯然沒有孤狗。針對陸生納保,前台權會會長魏千峰接受公視PNN訪問時,就引用兩公約來支持陸生納保;針對更廣泛的外籍人士權益問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施逸翔也撰文,明確反對修法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兩公約倡議者的立場很清楚,就是:兩公約有法律效力,基本人權無差別保障。

最後還有第四點,那就是:兩公約跟現行法律多有扞格,怎麼辦?

兩公約並不是當代的、最進步的人權水準;兩公約是六○年代的產物,我們的國內法還跟兩公約相牴觸,那只能說,代誌大條了,我們的人權水準真的很差。所以怎麼辦?迎頭趕上啊,怎麼辦?腳長大了,鞋沒長大,削足適履還是買雙新鞋?

和加入WTO一樣,兩公約當然會帶來改變,不然簽兩公約幹嘛。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要求政府根據兩公約修改法令:「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如果行政與立法部門怠惰疏懶,該改的沒改好,最後可能就是司法部門得面對這些法令的扞格。

真正的麻煩恐怕在於法官們並不了解兩公約。公約本身不長,施行法也很短;但是施行法第三條說,「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這解釋就是「一般性意見」,合計五十五條,厚厚一本。但是,再說一次,兩公約已經上壘了,那怕亟欲除之而後快,也必需面對現實。

「草率文」說:「法官對於《兩公約》適用的疑惑,並不是否定《兩公約》標舉的人權價值,然而國會盱衡政經因素之後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國民總意志的反應,法官忠實執行,難道不是值得表彰的價值?」法律適用的疑惑,只能用法官們的法律素養與勤奮鑽研去解決,如果法律的扞格不得其解,只得暫停審判聲請釋憲。而兩公約呢,再講一次,是經由立法程序而來;這位跑者上壘之前,持不同意見的人,都曾經有過防禦的機會。兩公約不是別的,正是「國會盱衡政經因素之後所制定的法律」,正是「國民總意志的反應」,正是法官必需排除個人好惡,忠實執行的。

以上四點,依我之見,第一點與第四點已經GG。第二點與第三點應該還有再戰的空間,需要論者對兩公約深入鑽研與細緻了解,再相互切磋。最精彩的論戰或許還在未來。

*作者為知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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