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白
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有罪判決,不是建立在證據上,而是建立在自白上。這個也沒找到、那個也沒找到,那如何證明犯案?就用甲的自白去補強乙的自白,甲乙的自白又一起拿來補強丙的自白,也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邱案同案被告那麼多,成虎三隻有餘,可以組小虎隊了。判決十一萬多字,只見它在眾人的供詞裡鑽進鑽出,不然就是費盡唇舌解釋「為什麼沒有取得物證」。
邱和順等人被捕是一九八八年,比蘇建和案還早。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回憶他們當年如何被刑求,常令聽者毛骨悚然;邱和順案更勝一籌,因為有幾卷僅存的警詢錄音帶(之一;之二),在更十審的時候當庭勘驗,聽者遂有第一手的體會。我演講時播過幾次,總看到聽眾先是驚嚇、繼而神情凝重,往往直到演講結束,還是眉頭深鎖。那惡聲惡氣與拳拳到肉的毆打聲,明明白白的恐嚇,以及台北市刑大警員對於自己刑求成果的得意,完全脫離我們對於「警察」的認知。判決引用邱和順的自白:「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光聽這一句我就笑了。判決以為這句話可以證明沒有刑求,很好笑。法官不必是包青天,但也不能像三歲小孩一樣天真好騙吧?
辦案的幾位警察:謝宜璋、張景明、張台雄、黃更生,後來被監察院彈劾,又面對司法追訴,成了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1262號的法庭,他們的辯詞是:「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哪!您聽聽。「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而客氣並非「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那麼警察對付邱和順,會客氣、還是會刑求?
北韓人說他們最幸福、一切都很好,不表示北韓人對國家很滿意,而表示北韓沒有言論自由。同理,邱和順說「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不表示「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而表示邱和順被打得很慘,一直還沒脫離警方控制,即使問話的是檢察官也一樣,因為隔天警察借提,他又慘了。
台北市刑大偵防車錄到的刑警對話,確實說邱和順「早上一來晚上就翻供,早上一來晚上又翻供」,「我把他『擠』成這樣,不承認不行!你把他打得……」。中文的「擠」是「把牙膏弄出來」的那個動作,台語的「擠」,發音更短促強勁一點,則是「從一管已用完的牙膏裡再硬擠出一點」,是一種極致的逼迫,或許更適合寫成「榨」。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就是警察「榨」出來的。
警察說有刑求,被告說有被刑求,但判決矇著眼睛摀著耳朵,用最無恥的方式為警察緩頰:「員警上開對話內容,或乃因被告邱和順等犯案之證據一一浮現,案情水落石出,破案曙光已露,因而欣喜失態,談話粗俗而已,尚難依此推稱警方有刑求邱和順,是被告邱和順上開抗辯,亦不可採。」你看,又「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