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觀點:老大哥夢魘?手機定位資訊當然要受個資保護

2020-03-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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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手一機,定位系統也引發民眾對於個資安全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現代社會人手一機,定位系統也引發民眾對於個資安全的疑慮(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許多民眾擔憂,網絡資訊科技進步,連帶讓個人隱私、個資,甚至所在位置等定位資訊,透過人手一機的手機全都露;甚至有著很深疑慮,是否參與政治或選舉活動造勢,也會遭到「老大哥」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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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民眾擔憂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是「1984狂想曲」。今日社會,手機IP與定位鎖定技術上已不困難。甚至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答詢我質詢時也僅表示,絕不會針對造勢活動鎖定有投票權國民的手機IP與定位,以監測民眾曾參與活動;甚至所謂「手機遭監控」,只是因為涉及犯罪嫌疑,負責個案的檢察官覺得有辦案需要才會鎖定;若沒有涉及犯罪,手機就不會被定位。

類似說法似是而非,實質上也已碰觸到我們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保護的界線,難怪民眾會有直覺性的反彈。

更由於個資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迄今仍未明確表態「定位」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保護範圍,以及如何確保障個資當事人隱私(包括所在位置)或限制這些可能的科技隱患,自易引發民眾不安!

20200221-立委李貴敏進行立院10屆一會期第一次會議國是論壇發言。(蔡親傑攝)
立法委員李貴敏認為GPS定位資料應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中(資料照,蔡親傑攝)

為什麼我們這麼在意手機被定位問題?從法律來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已明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亦即,只要足以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識別係屬個人之資料,即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客體。

何況,GPS定位技術不斷演進,透過蒐集、保存、分析個人GPS定位資料之大數據資料,將可詳盡、全面地掌握個人地理位置資訊,並成為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及其活動等個人隱私。尤其可能對言論自由、行動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

因此,為貫徹隱私權保障之立法目的,國際間關於行動電話或智慧型手機之個人GPS定位資料,早巳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疇。

例如歐盟在其《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第4條第1款明文揭示,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所在資訊(location data)。甚至日本就使用者之位置情報,也在「電信事業個人資料保護指針」(《電気通信事業における個人情報保護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中嚴格保護,包括該指針第35條規定必需在取得法院令狀後,才可獲取行動設備使用個人位置資訊。

至於美國方面,如以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為例,「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亦含蓋「地理位置」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G) Geolocation data.」(詳參Assembly Bill No. 375 CHAPTER 55,SEC.3.,TITLE 1.81.5,1798.140.(o)(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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