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保署未報院就撤銷中火處分,這樣還有效嗎?

2020-03-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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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與台中市政府為了中火打行政訴願,却遭駁回,結果索性讓環保署直接「撤回」台中市政府的處分。(照片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電與台中市政府為了中火打行政訴願,却遭駁回,結果索性讓環保署直接「撤回」台中市政府的處分。(照片來源:台中市政府)

2月25日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去年底撤銷台中火力電廠2部機組許可證的處分。立委蔣萬安昨天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問環保署長張子敬:「有沒有先報行政院?」張子敬回答:「沒有」,他等於承認自己對台中市環保局的處分,已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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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環保署的處分還有效嗎?事情恐怕不會像經濟部期待的「法律爭議會過去」,不願開大門、走大路尋求正當救濟程序,而是「協調」環保署介入撤銷,結果是害環保署也捲入程序之爭,當然爭議也不會到此為止。

環保署並不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

依照行政程序第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環保署就是依照這條法律授權,並以「空汙法上級機關」的身分,撤銷「下級機關」台中市環保局的行政處分。

在昨天的答詢中,張子敬多次回答蔣萬安:「環保署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空汙法並沒有所謂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因為空汙法本身就不是在講「權限」,而是空氣汙染防制的「規範」。

而空汙法第二條關於空汙防制規範寫的非常清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所以中央與地方都是空汙法的共同主管機關,並沒有上級、下級之別。

真要說誰是台中市環保局的上級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的自治事項包括環境保護,所以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處分的,應該是他的上級機關台中市政府,而不是環保署。

至於蔣萬安另提到行政程序第117條的撤銷,時間點要在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也就是必須在訴願及訴訟有結果之後才可為之。但台電目前正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環保署就急著撤銷也不符合程序規定。

20200309-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簡必丞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坦言撤銷台中市對中火的處分,並未報行政院。(簡必丞攝)

環保署真正的權限是組織條例

其實講到空汙法的中央、地方權限,環保署真正要依據的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蔣萬安自己提出這個法律,並問張子敬:「署長你們有報行政院嗎?」張子敬則回答:「沒有」。聽到這個答案,可能連蔣萬安都有點意外。雖然張子敬之後引這條法律最後的授權,只要情事緊急還是可以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但情事有多緊急?台電不也說少這兩部機組並不會缺電嗎?

何況報院有什麼難的,不就是一只公文往返,也可以口頭先報備、事後公文後補。但2月25日至今都半個月了,還沒有報院就說不過去。

經濟部何不開大門走大路,尋求正當行政程序救濟

其實經濟部面對跟台中市政府之間的行政糾紛,如果自認有理,何不自己解決,光明磊落接受行政程序檢視,台電之前不是揚言訴訟到底?

關於台中市環保局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10%容許差值的解釋是否恰當?是否有其他的減煤方式而不是斷然撤銷…,該訴願就訴願、該訴訟就訴訟,也可藉此釐清一些真相。何必扯上環保署?

而環保署就算要介入,至少要依正當法律程序。而且行政裁量有很多種, 之前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的五次裁罰,環保署都有「提醒」要依法令規定,其實只要做到提醒就夠了,何必非要撤銷不可。對此,台中市政府也不必只是「深表遺憾」,何不也採取行政救濟手段,讓真相得以澄清。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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