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去年底撤銷台中火力電廠2部機組許可證的處分。立委蔣萬安昨天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問環保署長張子敬:「有沒有先報行政院?」張子敬回答:「沒有」,他等於承認自己對台中市環保局的處分,已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的疑慮。
如此一來環保署的處分還有效嗎?事情恐怕不會像經濟部期待的「法律爭議會過去」,不願開大門、走大路尋求正當救濟程序,而是「協調」環保署介入撤銷,結果是害環保署也捲入程序之爭,當然爭議也不會到此為止。
環保署並不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
依照行政程序第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環保署就是依照這條法律授權,並以「空汙法上級機關」的身分,撤銷「下級機關」台中市環保局的行政處分。
在昨天的答詢中,張子敬多次回答蔣萬安:「環保署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空汙法並沒有所謂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因為空汙法本身就不是在講「權限」,而是空氣汙染防制的「規範」。
而空汙法第二條關於空汙防制規範寫的非常清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所以中央與地方都是空汙法的共同主管機關,並沒有上級、下級之別。
真要說誰是台中市環保局的上級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的自治事項包括環境保護,所以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處分的,應該是他的上級機關台中市政府,而不是環保署。
至於蔣萬安另提到行政程序第117條的撤銷,時間點要在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也就是必須在訴願及訴訟有結果之後才可為之。但台電目前正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環保署就急著撤銷也不符合程序規定。
環保署真正的權限是組織條例
其實講到空汙法的中央、地方權限,環保署真正要依據的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蔣萬安自己提出這個法律,並問張子敬:「署長你們有報行政院嗎?」張子敬則回答:「沒有」。聽到這個答案,可能連蔣萬安都有點意外。雖然張子敬之後引這條法律最後的授權,只要情事緊急還是可以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但情事有多緊急?台電不也說少這兩部機組並不會缺電嗎?
何況報院有什麼難的,不就是一只公文往返,也可以口頭先報備、事後公文後補。但2月25日至今都半個月了,還沒有報院就說不過去。
經濟部何不開大門走大路,尋求正當行政程序救濟
其實經濟部面對跟台中市政府之間的行政糾紛,如果自認有理,何不自己解決,光明磊落接受行政程序檢視,台電之前不是揚言訴訟到底?
關於台中市環保局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10%容許差值的解釋是否恰當?是否有其他的減煤方式而不是斷然撤銷…,該訴願就訴願、該訴訟就訴訟,也可藉此釐清一些真相。何必扯上環保署?
而環保署就算要介入,至少要依正當法律程序。而且行政裁量有很多種, 之前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的五次裁罰,環保署都有「提醒」要依法令規定,其實只要做到提醒就夠了,何必非要撤銷不可。對此,台中市政府也不必只是「深表遺憾」,何不也採取行政救濟手段,讓真相得以澄清。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