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高等法院二月二十一日,就新加坡戰略科技公司(Strategic Technologies PTE. ,簡稱ST)向英國法院聲請扣押我國駐英代表處、中央銀行英國辦事處和台灣銀行倫敦分行財產的請求做出判決,撤銷執行官的扣押命令,台灣在英國財產躲過一劫。
查扣汪傳浦帳戶意外反咬自己
此案源自於ST公司與我國國防部採購局於一九九六年的合約未履行,被國防部沒收保證金,ST不服,到處興訟要我國賠償。二○一二年ST得知軍火商汪傳浦在開曼群島有帳戶,且我國認定帳戶資金涉及拉法葉採購案不法所得要追討,ST因此要求查扣此帳戶。
當時台灣高檢署也在開曼打官司想查扣汪傳浦帳戶,為避免ST公司影響訴訟,高檢署建議國防部與ST公司簽署「合意命令」,承認ST債權。結果台灣在開曼敗訴,ST據此合意命令取得英國法院承認,並聲押我國在英資產。
英國訴訟中,國防部採購局一開始即表示,本案不援引英國一九七八年的《國家豁免法》(State Immunity Act 1978),而採取國際私法的訴訟策略。這有別於二○○七年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同樣為ST公司對於相同事件的訴訟所採的策略。
美國訴訟中,國防部援引美國一九七六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主張豁免。國防部在同一案件、不同國家的訴訟中採取不同策略,這樣的差別是因為不同法律規範因地制宜?還是對於台灣的主權地位缺乏戰略性思考?
台灣在外國法院涉及的主權議題可分成兩個面向:一是台灣在外國法院有沒有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二是台灣如果在外國法院被訴時,可否主張主權豁免。
前者著名的案例之一是,台灣在瑞士法院對於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提起訴訟,因為國際標準化組織長期以來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而ISO是登記於瑞士的私國際法人,因此台灣在陳水扁政府任內,向瑞士地方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要求ISO將台灣正名為Republic of China(Taiwan)。
同為英美法系國家,法院見解不同
雖然瑞士法院承認台灣具有國家屬性的相關要件,但因台灣提出此訴訟係基於政治動機,因此認為本案不為法院管轄權所及。
近來最為重要的案件是新航空難引起的訴訟。此案涉訟地為加拿大與新加坡法院,被告則是台灣民航局。就結論而言,新加坡法院認為,台灣民航局無法援引外國主權豁免,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台灣得援引主權豁免。而事實上,加拿大法院在判決時,也清楚地認識到新加坡法院採取不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