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拾荒冤獄,朱門酒肉

2014-11-18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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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身處社會底層,得不到司法的公平對待。(取自《拾荒少年》微電影畫面)

拾荒者身處社會底層,得不到司法的公平對待。(取自《拾荒少年》微電影畫面)

拾荒老婦陳吳妙以拾荒維生,在一處空地撿拾雨鞋三雙及紙箱四只,未徵得告訴人施某同意,檢察官認為竊取他人財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認為被告態度尚佳,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取財物價值輕微,以其七十七歲高齡,且不識字之智識程度等情狀,判處拘役五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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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鐵條三十天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易○○稱 產業道路旁其農地,發現尤天福竊取田邊所置鐵條,稱價值為 200 元,向岡山分局報案。報案後警察局發還鐵條,次日並將尤天福以高縣岡警偵移字第 00970033890 號函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內勤檢察官張○○詢問尤天福行竊動機、鐵條用途等。承辦檢察官陳○○以97年度偵字第22127號聲請簡易判決。該案系爭之四條鋼筋疑為僅比尋常所稱鐵絲略粗之 6mm 鋼筋,係做樑結構的鋼筋箍用, 九十七年每噸價格不到 20000元,即每公斤約20元。4根鐵條總長1.2米,約0.2664kg價格僅5.38元。高雄地方法院於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5128號簡易判決,判處尤天福拘役參拾日,嗣經尤天福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繳納罰金三萬元結案。

(橙色標線寬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為 5cm寬。依馬以工委員推算,鐵條應為6mm之鋼筋箍料,每隻鐵條約為 30cm長。平常稱5mm即為鐵絲。/作者提供)

一個紙箱一條命


四年之後,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向岡山分局報案,主張尤天福竊取他置於自宅門外紙箱,警訊時曾○○主張該紙箱價值 15000 元。尤天福警訊時表明紙箱置門外,且當日已還給曾○○並向其道歉。紙箱經該局製作贓物認領保管單而發還曾○○,案移高雄地院檢察署經該署分101年度偵字第24582號偵辦。承辦檢察官王○○於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訊問尤天福,告以認罪才會考慮給一個機會,不認罪就是起訴給法官裁判,尤天福遂答認罪。惟尤天福嗣後持鹽酸至曾家門口服用,自殺身亡。

(卷內顯示紙箱放置照片,係曾○○事後模擬,無法確定是否當時情景,若屬實確實在門外,且鐵門拉下。/作者提供)

看到這樣的判決,因貧拾荒,被指偷竊,判刑尋死,於心難忍。曾填詞五首:《嘆高雄拾荒郎撿紙箱遭檢方傳訊後自戕。調寄十六字令》


咦! 黃卷青燈未第時。 寒窗苦, 盼得角巾欹。

哼! 赫赫三班堂木驚。 當須有, 莫作喙爭聲。

嗟! 拾乞花郎當賊拏。 謀生計, 伍角進官衙。

吁! 寒噤銜冤莫敢呼。 向誰訴, 吞鴆魄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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