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審前羈押的奧步—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十

2014-11-2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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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選舉前聲押相關業者,無助釐清工舉奧步,反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圖為捲入竊聽案的柯辦幕僚彭盛韶,宋小海攝)

檢察官在選舉前聲押相關業者,無助釐清工舉奧步,反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圖為捲入竊聽案的柯辦幕僚彭盛韶,宋小海攝)

台北市長選舉進行的如火如荼,敵營竊聽還是自導自演事件近日疑雲密布。人們不乏希望能夠藉著公權力的及時介入,在選前弄清楚此中究竟有沒有選舉的奧步者。不相信公權力介入選舉會有公正性的人們則會擔心,公權力介入本身就是選舉的奧步。熱心的檢察機關顯然未因處在選舉之中而卻步,傳訊了相關人員,並且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則以罪證不足予以駁回。不妨想一想,審前羈押會是個選前釐清選舉奧步疑雲的適當司法途徑嗎?

答案其實很清楚:當然不會是!「釐清選舉真相」不是羈押的理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前羈押沒有這一項。倒是值得猜一猜,檢方聲請審前羈押的理由會是什麼?

四種事由的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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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前羈押事由一共有四種:

一是虞逃羈押,就是防止被告在審判完成之前逃亡。

二是虞犯羈押,就是防止被告在審判期間犯罪。

三是串證羈押,就是防止被告在審判期間滅證串供。

四是重罪羈押,只要被告的罪名(請注意:是罪名、不只是罪嫌)重大,加上罪嫌重大,就構成進行審前羈押的理由。

審前羈押,是在被告沒有定罪之前就先關押起來,非常像是未審先罰,先天上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所以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不容濫用。但也正因為正是無罪推定的例外事由,所以成為檢方喜好使用的手段。

是重罪羈押?


其中第四種審前羈押,也就是所謂的重罪羈押,其實是違憲的,試想,只因檢方指控(甚或是在起訴前擔心)被告可能犯下的罪名(請注意:是罪名,不只是罪嫌)很重,就可成為審前羈押的事由。那不是在鼓勵想將被告押起來辦案的檢方,盡量找嚴重的罪名指控被告嗎?(譬如將過失傷害說成故意殺人)。然而罪名、罪嫌重大,就可以先關起來,那還有什麼「無罪推定」可言?罪名、罪嫌重大就一定會逃亡或是在審判期間犯罪嗎?(殺人嫌犯就一定會逃亡或再殺人嗎?)當然不能都如此假設。大法官曾經做成憲法解釋(釋字第665號),重罪羈押不能是獨立的審前羈押事由,必須同時具備其他的審前羈押事由才成。這其實是以較為含蓄的方式宣告,刑事訴訟法若是將重罪羈押列做獨立的審前羈押事由,就一會是違憲的規定。無論如何,竊聽犯的是「妨害秘密罪」,並不能算是重罪,「意圖使人不當選」也不是。重罪羈押自不應該是選舉竊聽疑案中檢方聲請羈押的主要訴求。那另外三種審前羈押事由呢?

是虞逃羈押?


虞逃羈押原是審前羈押制度最主要的理由,也就是因為被告若是逃避出庭應訊,法院必將因為不能使用缺席判決認定被告為有罪,而無法進行審判。為了進行公正審判,防止被告逃亡的審前羈押遂成為必要。嚴格說來,也不能因為被告逃亡就認定被告有罪;無罪而不肯到庭的被告也所在多有。更不能假設所有受到指控犯罪的被告都會逃亡,那將是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一定要舉出具體可信的事證證明被告將會逃亡,才能施以羈押。否則,恐怕就會成為任何人一旦受到檢方指控犯罪即要抓起來的恐怖社會。在竊聽疑案中只要沒有出現虞逃的跡象,虞逃羈押就不該是聲請審前羈押的理由。

是虞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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