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審前羈押的奧步—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十

2014-11-2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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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羈押是認為被告會在審判期間反覆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而加以羈押。這當然幾乎是等於還沒有審判就已認定被告有罪了,因此虞犯羈押通常施之於慣犯,也需要非常堅強的證據,絕不可浮濫。竊聽疑案中如果沒有慣犯涉入,若用虞犯羈押做為審前羈押的理由,似也不大可能。

是串證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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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羈押是檢方檢具事證證明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情形,是實務上檢方經常使用的聲請審前羈押的理由。這會不會是竊聽疑案中聲請羈押的主要理由呢?即使是由外人依照常識判斷,也應該知道這條最為可能。

可這次法院則是以為檢方的舉證不足而加以駁回,其中道理幾乎也是一望即知。試問:檢方同時使用「意圖使人不當選」與「妨害秘密」兩個罪名聲請羈押,此中豈無矛盾之處?「妨害秘密」是真竊聽,受害者應是選舉中被竊聽的一方;「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竊聽則是假竊聽,受害者是選舉中未被竊聽的另一方。聲請羈押時若是用了兩個不能同時存的事由,怎能成功說服法院?又怎麼可能破解選舉奧步?

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並不接受串證做為審前羈押的事由。道理很簡單,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湮滅證據,應該做的是扣押證據;羈押被告並不能解決問題。湮滅證據也已構成犯罪,難道湮滅證據是一種不需另行起訴即可施以拘禁處罰的犯罪?如果檢方握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在串證,已可證明被告或證人說謊,為什麼還要羈押被告?為什麼只羈押被告而不也羈押證人?檢方常常聲稱被告在訴訟中有說謊的權利,現行法上被告說謊並不犯罪,被告一說謊就可以成羈押事由的道理何在?(其實法律也可以要求被告如證人一樣地具結,並且可以另行成立偽證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沒有立刻加以羈押的必要。

破壞無罪推定的奧步


關於串證羈押的道理,慣見的一種官方說詞是要避免司法訴追的困難,其實既然已有證據證明串供滅證,訴追又能有什麼困難?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串供滅證存在,又怎能押人?訴訟程序中一造對付對造說謊時的對策,是用科學的方法證明對方說謊,而不是要求法院把對造收押起來。檢方舉證不實時也要把檢察官立刻押起來嗎?串證羈押的規定,先天上有兩個重大問題。如上所述,它其實是一種套套邏輯的產物,原始的出發點是被告不誠實就可以抓起來,此其一者;同時它似乎也在暗示,司法程序,特別是檢方,除了希望法院採取押人的辦法之外,對於說謊,束手無策。此其二者。這兩個問題都不能見容於符合科學要求的訴訟正當程序,兩個問題背後的出發點也使人對於司法的能力產生懷疑。

制度上正當性極為薄弱的串證羈押成為審前羈押的常用事由,破壞憲法上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序甚為嚴重,原因就在於檢方以此為由主張審前羈押時,其實是在使用影射的方法,將一位尚未被檢方正式提出證據加以起訴的被告,描繪成為一位企圖脫罪的罪犯,加深法院假設有罪的心理。在檢方起訴之前發生的聲押程序中,被告的辯護律師會因受制於偵查不公開而不能閲卷,與掌握偵查權的檢方相比,先天上就處於資訊不對稱、武器不對等的不利局面。而檢方運用串證羈押做為聲押的理由,則還會進一步影響被告及其辯護人行使其受憲法保障的辯護權利,使得為被告搜集證據與證人證言的律師,因此籠罩在串證、串供的陰影之中,可能實質妨害辯護工作。

如果說串證羈押是違憲的審前羈押事由,並不為過。但是,我國司法界似乎從未深入思考檢討串證羈押的違憲性問題,這項早在「有罪就抓起來」的威權時代已經存在的審前羈押事由,一直留到如今,也一直是檢方慣於聲請、法院往往也習焉不察慣於放行的審前羈押事由。這種現象之所以存在,也是因為無罪推定原則未能深植司法文化之內真正得到貫徹落實之故。從無罪推定原則所要求的正當訴訟程序進行考察,本質上違憲的串證羈押,一再受到濫用,其實應該看成一種訴訟奧步。

審前羈押,原來只是一種刑事訴訟上的保全程序,從來就不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在竊聽疑案之中冀求審前羈押程序能在大選前發現真相,制裁選舉奧步,未免一廂情願,過於天真。運用串證羈押來對付所謂的選舉奧步,其結果不啻是鼓勵以奧步制奧步,豈非緣木而求魚?

這件事的啟示是,串證羈押被當作訴訟奧步使用,不值得期待,也不該受到鼓勵。法院嚴格把關而不為所動,乃是完全正確的態度!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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