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台新金的「彰銀經營權大戰」第一回合雖然已結束,至今餘波盪漾,台新金全力反攻。不過,很訝異與遺憾的是,在這場攻防中,我們看到原本該是較專業的民營大企業,竟也脫離專業,訴諸民粹起來了。
彰銀案中,台新金當然是百分之百的輸家,丟掉彰銀經營權、股價下挫、要提列148億元的損失。除非台新金能加碼再吃進彰銀股票到25%以上,否則依照金管會的規定,台新金要把手上22%的彰銀股票釋出,已含在嘴中的肥肉被迫吐出。未來看不到台新金能擠上控前段班的希望了。
財政部則毫無疑問是大贏家,成功取回彰銀經營權,而且掌握3分之2席次,其表現讓立委與社會給予掌聲。但最後財政部是否會變成「贏了一場戰役,輸了一場戰爭」呢?如果外資與金融界視此事件為政府不信守承諾,政策缺乏一貫性,對台灣吸引外資投資、國際形象等方面將有負面影響。
市場傳說幾個著名的外資已把資金撤出台新金,並謹慎評估台灣金融股。如果此說為真,財政部可能是得不償失,也該對外作清楚的說明,進行損害控制。至於台新金狀告財政部,求償百億,及向監察院陳情,指財政部「瀆職、違法」,最後調查與判決結果會如何尚不知,但如果財政部輸了官司,後果也會相當嚴重。
目前兩方爭議的關鍵在當年財政部發出,承諾支持得標者掌握經營權的公函。財政部的解釋是文中僅承諾「本次」,因此財政部已履行承諾,甚至還多支持台新的經營權2次。台新金則認為公文中未明確表達「只限當次」,因此財政部是違背承諾。單以字面看,台新金顯然站不住腳,財政部的說法較合公文字面意義,不過,要真正了解當時財政部的承諾,恐怕還是該回頭問問當時發出此函的財政部,才是解讀其真正含義的正途。
整個事件中,財政部的作為固然是有民粹的味道,但台新的表現同樣是讓人失望的民粹─例如台新金指責「財政部居然跳下來把人民資產拿走」、「強行接管上市金融企業」,坦白說,這些說法完全失去一家上市金控公司該有的水準。台新金擁有的資產是彰銀那22%的股權,不是整個彰銀,它對彰銀只是擁有經營權;而財政部什麼時候拿走這22%的「人民資產」?
彰銀經營權可不是台新金的資產,財政部成功取得經營權,是靠公股及其它持股人支持,完全依法取得,更談不上是「強行接管」。而台新金為了證明財政部作法非法,還說如果現在的作法是合法,過去部長李述德幫忙協商席次、支持台新金經營權不就是瀆職嗎?
台新金的這段論證亦相當不專業,連基本邏輯都有問題。如果公函承諾確實只是「本次」支持台新金的經營權,之後的改選,財政部可以選擇支持或不支持,這是政策選擇問題;李述德當年的政策選擇是以和為貴,支持台新金維持經營權,這並不足以證明這次張盛和翻臉拿回經營權就是錯的─兩個部長面對的社會環境不同,作出的決策也不一樣。其實,真正的關鍵還是回到那封公函的解釋上。
台新金持股不夠丟掉經營權,卻上綱到財政部「把人民資產拿走」,還拉前財長墊背,用語是夠白話,但也夠民粹,完全失去金融機構應有的專業水平。台新金還是回到法令制度面上與財政部爭理,那些民粹留給政客就夠了,讓自己多保有一些專業水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