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10年時間反擊大巨蛋的民團代表人物游藝,從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到現在的柯文哲,不斷與大巨蛋搏鬥,與律師試圖蒐集證據證明大巨蛋建照的核發過程瑕疵,且遠雄涉嫌提供不實審查文件,引致政府基於不核發建照,包括游藝及巨蛋周邊里長等10人,於2011年郝市府時期向行政法院提告北市府,陳述2011年核發的大巨蛋建照應撤銷,判決明日即將出爐,若經法院判應撤銷建照,大巨蛋就會破天荒成全台最大「違建」,對市府與遠雄現正進行的數項訴訟影響巨大。
北市府被告 爭論重點在「都審程序瑕疵」、「核發建照依據的瑕疵」
被告市府與原告民團雙方,就此法庭爭辯耗時多年,《風傳媒》獨家取得雙方來往的數份訴訟辯論書狀,逐批檢視雙方癥結,整理臚列。原告為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游藝、大巨蛋周邊里長陳金花、李財久等10人,被告為北市府,現市府代表人為市長柯文哲,遠雄身為大巨蛋的建商,經行政法庭要求到場成為參加人陳述意見。在這起建照撤除與否的爭端中,民團以「都審程序瑕疵」與「核發建照依據的瑕疵」兩面向,作為論述依據。
爭點一:都審的「當事人認定」與「委員迴避」問題
原告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巨蛋周邊里長陳金花及李財久,於2011年6月16日「大巨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都審時,申請都審委員中之機關代表共13人,應依照《行政程序法》33條,當事人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申請迴避,同法32條,曾為該事件之證人或鑑定人者,應自行迴避,公民團體認為,該次的都審委員該迴避卻未迴避審查,有程序瑕疵,影響都審後核發建照的正當性。
游藝表示,《行政程序法》23條,「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游藝等人為大巨蛋周邊住戶,大巨蛋的興建對其影響重大,故認為是當事人,基此,申請委員迴避,游藝方面稱,像是捷運公司董事林麗玉、常董黃台生,以及擔任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議會副召集人兼專案評定小組召集人的楊逸詠,都應自行迴避,若扣掉應迴避的這3名,當天的都審即不足法定開會人數,不應繼續進行。
市府及遠雄方面則辯稱,依照《行政程序法》33條,只有「當事人」得申請迴避,游藝等人在申請要求委員迴避時,並不具有同法20條「當事人」身分,也沒有獲得都發局依照《行政程序法》23條通知其為「當事人」,故無權申請委員的迴避,簡言之,只有當事人有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權利。
不過,對此,游藝方面回稱,當天已至市府總收文室遞交參加成為當事人,並提出申請書要求委員迴避,進行中的都審程序有隨時停止之可能,律師也於當眾提醒,但卻無停止,構成程序瑕疵,應撤銷大巨蛋建照。此部份市府方面補充,由於游藝等人是於都審當天10點39分才遞交「申請成為當事人」,但該議案已於當天10點左右審查完畢,因此,對市府來說,有事實上不能執行的困難,且民團等人也未於法定的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已失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