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二:「主輔異位」 巨蛋園區內商業超過文化體育用途?
大巨蛋的爭議項目繁多,其中,就連外人看來都「怪怪的」項目,即是「這不是體育園區嗎?怎麼這麼多商場?」
對此,公民團體在官司中辯論稱,本BOT是屬於「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商業休閒遊憩為輔」之特定專用區,商業設施僅能「附屬」存在,否則就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然而,經查2011年6月24日都審定稿版,巨蛋及附屬設施之樓地板面積應維持12萬2384平方公尺,附屬事業不應超過20萬2610平方公尺,顯然該以「樓地板面積」作為判斷是否有體育與商業「主輔異位」的依據。
民團繼續表示,都審委員曾表示,「12萬5000平方公尺的商場空間,旅館佔11萬2000平方公尺遠超過巨蛋的開發量,體育在哪裡?」「商場比體育設施多,已經不是附屬設施,是主從互換」、「商業區比例問題…本區並非商業區」,且以樓地版面積計算,商業樓地板61.48%,確實大於文化體育設施量體38.52%,市府安檢結果也顯示,不當的商業量體已造成公安疑慮。
不過,對此,遠雄與市府方面意見相似。均稱非僅以「樓地板」作為「主輔」衡量標準,應依據「建蔽率」(市府以「土地使用面積」用詞)來衡量,主要理由在於大巨蛋是挑高建築,有大量作為運動使用但卻未計入的樓地板面積,而中庭花園與廣場也未計入樓地板,因此,樓地板面積計算無法反映大巨蛋內及文化古蹟之功能及目的設置。
遠雄稱,若以建蔽率計算的話,整體園區的建蔽率為54.43%,低於法定上限的65%,體育館建蔽率為31.36%,商業設施23.07%,因此,體育館建蔽面積為商業設施的1.36倍,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
市府補充,大巨蛋園區內的商業設施的面積僅佔10%,體育文化佔89%,足見並無商業喧賓奪主,主輔異位的情形,還說,本來即未設有文化體育設施量體必須大於商業的限制,更不該以二者量體大小作為主輔關係的判斷,也反擊民團,「樓地板面積判斷云云,顯屬無據」。
爭點三:忠孝東路退縮「一車道」,卻不符主要道路寬度?
民團指出,根據「台北市原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沿光復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分,得提供商業服務設施使用…」,但忠孝東路側卻也有旅館及辦公大樓等商業服務設施,與細部計畫不符。
市府方面表示,忠孝東路屬北市重要商業發展軸帶,故設置商業旅館及辦公大樓符合發展定位,無違反細部計畫之規定,且僅大樓側邊面對忠孝東路,非正面面對,建物與忠孝東路間也有廣場,不能認定就在忠孝東路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