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建照撤銷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明日即將宣判,此判決攸關大巨蛋是否會成為全台最大「違建」,由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及巨蛋周邊里長等共10人,於2013年對郝龍斌領導的前市府提告,柯文哲上任後,承繼此爭訟,市府與遠雄聯手抗民團,在3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稱民團提出的諸多爭點與撤銷建照法律訴訟無關,但民團回擊,這些爭點指出了市府是依據不實或有瑕疵的資料來核發建照,雙方爭執不下。
對於原告民團提出的爭點,與被告北市府及參加人遠雄同在法律訴狀中詳答,後半部整理如下:
爭點七:市府先稱對捷運及古蹟影響在容許範圍,後卻造成嚴重毀損,前後矛盾?
公民團體稱,都審報告提及「開挖對古蹟之影響性應可合乎保護準則之規定,施工對古蹟之影響應在容許範圍」,「應可確定古蹟於本案開挖過程中之安全性」,最後卻造成古蹟多處受損,當時的環評委員詹長權曾表示,「…評估是否依原案開發,或是要縮減開發量體和強度以免古蹟及周圍環境受到危害…」,委員劉益昌也說「應承認大巨蛋施工的確對古蹟造成相當的毀損…」而都發局函也確曾提到「…施工期間造成…捷運隧道產生裂縫…」基此,民團表示,顯然,建照核發是基於遠雄不正確資料提供下的行政處分,應予撤銷。
市府方面沒有對此做訴狀回應。遠雄方面稱,松菸古蹟及其下地質層本就軟弱,未施工前煙囪就已傾斜1/89,遠雄先以鋼板固定支撐,後又因為地震與豪雨,傾斜超過行動監測值,遠雄提送扶正計畫,文化局審查通過,隨即扶正完成。市府還稱,都審的決定是依據當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作判斷,不得以事後狀況來推論之前結論,否則形同事後諸葛。以古蹟本就脆弱,且已做出補強,反駁民團的控訴。
爭點八:前都審處分有瑕疵,後建照處分則失效?
民團指出,市府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大巨蛋園區在土地使用分區上屬「特定專用區」,建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否則牴觸該法,而環評法17條稱,「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這兩條若違反,均有罰則,因此,可以說屬於「強制規定」,民團表示,依照實務見解,違反都市計畫法38條,不得核發建照,且開發行為如與環評審查結論不符,同樣不得核發建照,可見當前的大巨蛋建照「直接」違反強制規定,又據最高法院98年度509號判決精神,都更處分如有瑕疵(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依「違法性繼承」之法理,建照處分同有瑕疵,應予撤銷。
遠雄辯稱,都審與建照核發是屬於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假設都審處分有瑕疵,建照處分是獨立處分,因此,建照不受影響。市府則表示,都審核備與建照發放是分別兩個獨立之行政處分,都審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因此,對發放建照的機關仍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