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6日排審《醫療法》修正草案,親民黨團提案時表示,現今社會親屬關係不如傳統,若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恐因配偶從缺,或無親屬得以就近關注,為維護不同生活方式民眾之醫療權益,應比照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納入《醫療法》。對此,衛福部表示,委任權限及代理表達意願程序,均有嚴謹規範,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根據親民黨團提案說明,因社會多元化發展,昔日以家庭為主要生活模式已經式微,現行《醫療法》針對不婚主義者、同志族群或宗教人士,未能進入婚姻制度的民眾,倘若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恐因配偶從缺或是無親屬得以就近關注,將致使無人可以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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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親民黨團提案,擬將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引入《醫療法》,讓病人得以依據自己意願,指定親近或信任之人,作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在需要時協助病人進行醫療行為,至於該與何種書面方式確立身分,相關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對於親民黨團的提案,衛福部書面報告也做出回應,衛福部認為有關《醫療法》之手術、麻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依現行規定,已允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簽屬,「關係人」根據衛福部公告之定義,其實意已包含,但不限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
關係人的定義,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也包括同性伴侶
衛福部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立法意旨在於病人無法自我表達意願時,代替病人展現自身生命尊嚴,無論是委任權限及代理表達意願程序,均有嚴謹規範,此與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之一般性告知與同意尚有不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