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6)日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若民眾以公然侮辱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將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若民眾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黨召委李彥秀說,修法目的不是要罰錢,而是讓更多人知道,第一線就醫人員跟後續職場病患權益非常重要。
現行《醫療法》第24條並未將「公然侮辱」納入,導致很多心急家屬面對執行業務醫護人員往往破口辱罵,卻無法可管,今將此納入,能更全面保障醫護人員免於受到病患或家屬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依法機關辦理。此外,該條文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前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對醫護人員強暴、脅迫、妨害執行醫療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106條,修法後明定,若任何人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拿掉現行條文「拘役」選項,讓司法機關能視情節衡量刑責。
免除醫護臨床刑事責任 尚待主管機關提配套
至於第82條有關醫病糾紛往往讓病患或家屬以「刑事逼民事」,造成第一線執業醫護人員遭受纏訟之困擾,原有民進黨立委邱泰源與國民黨立委李彥秀2人提案修法,盼能讓醫護人員若非逾越臨床裁量,免負刑事責任,仍有部分民進黨立委有不同聲音,認為一面倒保障醫護人員權益,將剝奪就醫病患及家屬相關訴訟權益。
召委李彥秀最後裁示,該條文待衛福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將擇日再邀衛福部進行專案報告,並繼續審查《醫療法》修正草案,至於第24條、第106條修正通過,無須送朝野協商。
親民黨提「委任代理人」入法 衛服部:現行關係人定義已包含
至於親民黨團擬提將「醫療委任代理人」入法,保障不婚族、同志伴侶及宗教人士,由於衛福部認為依現行法規,已允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簽署,其中,關係人根據衛福部公告之定義,其實意已包含,但不限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建議委員會不做更動,最後,親民黨團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衛福部應就相關行政命令進行適度檢討。
關係人的定義,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也包括同性伴侶。
會後,李彥秀受訪表示,修法通過後,未來若有發生醫療暴力,關鍵還是希望第一線檢察官、法官可能要加重罰則,目的不是要罰錢,而是要讓更多人知道,第一線就醫人員跟後續職場病患權益非常重要,「你去動手,影響的可能是無辜的第三者、甚至第四者,所以刑罰有必要加重」。
至於第82條,李彥秀說,不希望醫生在治療過程揹負更多刑責,相對地,病人在就醫過程如果認為有疏失,不管是保護病人權益或是醫生刑責都很重要,但衛福部提出的配套措施不夠,無法說服大家,希望界定清楚大家再來討論82條,等衛福部先把版本提出,約莫1個月的時間,屆時會期也尚未結束,仍有時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