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將其對照民國89年8月4日發布的《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兩個法令條文,雖然相隔20年以上,但條文內容幾乎完全相同。條文不變本來不一定是問題,但若條文內容已不符時代需要,卻仍沿用不移,則屬不當。應有更符合現況和未來需求的法令規範,才能對學校現場發揮引導和前瞻的啟發作用。審視條文內容,此「教學研究委員會」的重點工作為改進教材教法和推展教學活動,並進行教學研究。主要和時代脫節的問題,未能把教師在學校中的專業發展納入,也未揭示專業學習社群的運作方式,令學校行政主管和廣大教師們有一種無所本卻要有所用的無力感。
第二個問題,組織的名稱混淆不清,名不正,則言不順。在《高級中學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都是以《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為名, 但是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卻在不同的六處提到的都是《學科教學研究會》。雖僅二字之差,在意義上,卻有很大的不同。若是以《委員會》為名,想必是由該學科的全體教師群中選出代表,成為各學科的委員,進行相關研究和專業發展工作。在功能上,是研究者,也是決策者,毋須全體教師參加。但是,教學現場所使用的名稱,皆為《學科教學研究會》,全體學科老師一律為該會的「委員」,實際運作時,「研究」的性質不高,多數是以「學科工作會議」的功能取代了「教學研究」,雖然也會邀請外部專家或科內老師演講或分享,但是在時間分配比例上,仍以「工作會議」為主。
第三個問題是,「教學研究會」的召集人或稱為學科主席,經過多年已成為一種輪流式的服務工作。每位教師成員像服兵役似的,都要輪流擔任,而不是以優秀專業的教師領導同儕,共同合作發展個人與團體的專業。使得「教學研究會」的功能不彰,成為聯誼或分工的場合。
總結的說,「教學研究會」或「教學研究委員會」已行之多年。在法令的名稱和功能上,均無法滿足現階段和未來的教育環境需求;在實際運作上,也不符合教學現場和教育專業的期待;今天,是到了應該重新省思、重新打造其運作方式、名稱和功能的時候了。
目前,12年國教課綱的素養導向教學,亟需堅強的教師專業作後盾,才能竟其功。教育主管單位應及早修法,由根作起,修正相關法令,重新思考「教學研究會」的功能、目標與名稱。並明訂學科召集人或科主席的專業資格與認證及遴聘程序,以確保是一種專業化的「教師領導」,讓「學科主席」或「學科召集人」能落實專注於「課程領導」、「教學領導」與「學習領導」的專業角色,為臺灣的教育體質改善,作根本的改造,方能對學校現場產生振衰起敝的具體作用。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