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通姦罪非常震撼,原來可以幫助權勢性侵的人,讓他安全下莊!」今(31)日通姦除罪化登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曾代表國民黨參選立委、前最高法院法官許幸惠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認為《刑法》239條「通姦罪」不應廢除、甚至應該重修定義、把同婚也納入。然而從事性別平等運動近30年的前勵馨執行長紀惠容指出,通姦被處罰的往往是女性,甚至自己親自協助過一位被老師性侵的女學生,那女學生被老師配偶告通姦、判賠50萬,讓她第一次驚訝,原來「通姦罪」還可以幫助性侵的人。
2002年大法官釋字554號曾對「通姦罪」合憲性做出解釋,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如今通姦除罪化一題睽違18年再登憲法法庭,前法官許幸惠首先強調,釋字554號並無變更理由,除非現在社會已不存在「通姦刑罰化」之通念。
「結了婚就要受規範!」前法官:「家庭」應由刑法來保護
「現在社會到底對婚姻家庭、結婚的價值、通姦是否要用刑罰來處罰,真的是有通念了嗎?這通念是要廢除的通念嗎?法務部剛報告得很清楚,以民間意思得到是70至80%高比例反對,這是事實,我們在座各位都無法擅自決定說:現在社會不是主張這樣喔!」許幸惠強調,民意有無變化應由最高立法機關來代表民意、甚至以公投決定。
許幸惠強調,如果不結婚,根本沒有「通姦罪」存在餘地、結了婚就要受規範,若破壞結婚當時互相信賴與忠誠義務就形同傷害家庭,而家庭是「我們社會國家的基石」,一定要用刑法來保護這個「不能動搖社會國家的基石」,也是當初立法原因。至於婚姻幸不幸福,當然不是靠這條刑法。
許幸惠也說,《刑法》239條該做的不是廢除問題,如今情勢變更、大法官釋字748號讓同性婚姻法制化、承認同婚也是婚姻,239條應該重新定「通姦」定義、把同婚也要納入婚姻中:「同婚更需要『安定』,才要麻煩我們後來大法官與立法院納入,他們既然曉得要『安定』共同經營生活,這樣理念就跟異性婚一樣。」
憶師大狼師案 紀惠容:「可對配偶單獨撤告」恐成悲劇關鍵
然而在從事性別平權運動27年的前勵馨執行長紀惠容看來,通姦於《刑事訴訟法》239條「可對配偶單獨撤告」的但書,造成不少悲劇。紀惠容回憶,1994年師範大學發生狼師性侵女學生案件,學生想勇敢講出來、不要有第2個受害者,當時婦女團體就去聲援、支持──沒想到狼師的配偶後來告女學生「通姦罪」,經過2、3年訴訟,不但成立、女學生還要賠50萬給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