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2017-04-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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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國集團因公司散落各國,往往會因各國課稅結構和稅率的不同,利用關係企業間內部的商業或財務往來時,上下其手地運用作帳方式,將大部份的所得放在課稅最有利的國家,以便替集團節稅。為防止這種規避稅賦的投機行為,OECD訂有一些準則來規範集團內部的交易訂價--也就是俗稱的移轉訂價。原則上這些有關係的交易往來,應比照沒有關係的市場交易價格來認定,稱為《常規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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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現《常規交易原則》的推算方法至少有5種,而跨國集團為確定設在某國的公司,向當地政府申報營所稅時,不會因為所用的移轉訂價方法,不符合當地稅捐機關認定的常規交易原則而引發繳稅爭議,往往會就影響所得計算基礎的移轉訂價方法,先和稅捐機關溝通,然後再據以報稅來避免紛爭。這種經過事先溝通核可的書面報稅協議,稅法上稱為《預先訂價協議》(APA);在實務操作上,APA往往成為跨國公司選擇投資地點時,要挾當地政府的手段。

4. 星巴克集團於2008年初透過稅務顧問向荷蘭國稅局申請新的APA期間,曾依規定說明2002年設在荷蘭的SMBV是該集團在美國本土外唯一的咖啡烘焙廠,負責供應歐洲、中東和非洲(EMEA)地區所有星巴克咖啡館需用的咖啡豆、紙杯、茶飲和小西點等開店的消耗品。該稅務顧問向國稅局表示SMBV的主要業務為咖啡豆烘焙,而烘焙所需的生豆(Green beans)全部來自同集團設在瑞士的《星巴克咖啡貿易公司》(Starbucks Coffee Trading Company,SARL);所以SMBV基本上是一家左手生豆來、右手焙豆去的代工廠,而且無論進貨或出貨的交易對象都是自己人,進出貨的價格都由集團設定,本身業務單純、沒什麼商業風險。

星巴克咖啡;飲料;免洗杯(圖/スターバックス コーヒー ジャパン Starbucks@facebook)
星巴克集團於2008年初透過稅務顧問向荷蘭國稅局申請新的APA期間,曾依規定說明2002年設在荷蘭的SMBV是該集團在美國本土外唯一的咖啡烘焙廠,負責供應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所有星巴克咖啡館需用的咖啡豆、紙杯、茶飲和小西點等開店的消耗品。(資料照,圖/スターバックス コーヒー ジャパン Starbucks@facebook)

5. 基於代工廠的本質,稅務顧問在繳給國稅局的《2007年移轉訂價報告》中,認為這間業務單純的代工廠,若要採稅法上《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來認定常規交易所得,不但沒有必要也太過複雜。CUP簡單地說就是用《可比較的營收價格》(即沒有關係的咖啡豆售價)減去《可比較的生豆進價》(即沒有關係的生豆價格)得出營業毛利,再減去《營業費用》後得出營業淨利,然後再加上本業外的所得淨利後的總金額,作為應稅所得的方法。

6. 因此,他建議改採關係企業內部代工廠所慣用,而OECD也認可的《未受控交易淨利潤率法》(The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來推算SMBV的常規交易所得。所謂TNMM就是找幾家同性質、獨立經營的咖啡代烘焙廠能獲得的代工利潤來推定所得;也就是說用同一性質的代烘焙廠某幾年的平均利潤率調整成可比較基礎後,來推定SMBV的利潤率,再據以核計該公司的常規交易所得,或說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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