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67億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3.5億元交保、限制出境,須每天赴警局報到。但高檢署不服裁定,提起即時抗告,最高法院今(14)日罕見自為裁定,指鄧男仍有逃亡之嫌,駁回鄧男的交保聲請,鄧文聰確定必須繼續羈押。
據《中央社》報導,台北地院去年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罪,判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全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鄧文聰向高院聲請具保停押,高院合議庭2月24日裁定延押2個月,但鄧文聰提出3億50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天赴警局報到。
然而,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不服高院這項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日前認定抗告有理由,將案件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合議庭審酌本案證人已調查完畢,且因鄧文聰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在監所內曾有呼吸困難掙扎的情形,高院5日傍晚做出更一裁定,以3.5億元交保、限制出境,須每天赴警局報到。對此,高檢署不服裁定,即時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14日做出自為裁定,不准鄧文聰交保。裁定理由是為了使高院不再糾結是否准予交保的問題,讓高院專注在本案審判進行,另考量鄧文聰病情沒有加劇情形,且他的財力豐厚,又在大陸深耕多年,並曾刻意隱瞞擁有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因此,最高法院駁回鄧男的交保聲請,鄧文聰確定必須繼續羈押。
1060405高院106年聲更(一)字1號被告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新聞稿 (2) by 杜承翰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