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明定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期程延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延2年;爭議最大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則未修正。
行政院會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第15條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第45條中,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也從「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
不過行政院版草案提出後,遭在野黨、環保團體批評是「國土破壞法」、「國土開發計畫法」、空白授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更多次舉行記者會,要求行政院撤回修法。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版本中,不處理第15條「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第45條則將政院版的「一定期限」,改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作業期程延長1年,從現行的2年變為3年,而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則延長2年,從現行的2年變為4年。
各版本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朝野達成共識,不處理政院版第15條修法;內政部表示,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至於期限部分,民進黨團版草案是內政部期待的方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