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言法的話,兩岸關係條例在同樣第33條的確有規定,凡是任職於沒有公告禁止的黨政軍機關、團體或其隸屬,必須先經許可,違背者可以剝奪其退休金等等罰則。那張經義未經許可,依規定可以告發。不過,工作權受憲法保證,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行使基本權利,豈可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這個要求許可的法條,因而非常直接地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精神,任何稍有民主素養的政府官員,遇到這樣的立法,責無旁貸要去申請釋憲。
既然陸委會沒有打算啟用這條關於許可的規定告發,這次的焦點仍然在於如何處理對於基本權利限制更嚴格,罰則更嚴苛的公告禁止任職機關或團體。在法治國家,凡是政府限制基本權利,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這是為什麼兩岸關係條例很慎重地要求,陸委會必須偕同有關機關會商,並公告禁止在大陸任職的機關。結果,陸委會用旁門左道來給自己空白授權,居然對立法機關藐視到等要開罰了,再尋找有關機關的程度。
陸委會踐踏的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是踐踏自由;針對個別的人恣意懲處設罰,所以是迫害人權;未公告在先,事後才尋覓、發動有關機關,不講程序,所以是背棄法治;公告內容空白授權,違背立法宗旨,所以是缺乏民主素養。張經義不是第一個受害者,之前在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而受罰的李佩珍,是更早的受害人,將來還會繼續有。
這樣一個視人民權利如無物,視程序為敝屣的陸委會,透過邱垂正的大言不慚尤其顯得肆無忌憚,請問妳應該害怕?還是氣憤?還是裝傻?還是效忠?還是見怪不怪?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