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目前的提名方式有其缺陷。最高法院法官的選任,依規定應由司法院提出人選,並送人審會審核,但以往的潛規則卻是由最高法院庭長推薦人選,經庭長會議討論確認,再報給司法院,司法院對於最高法院推薦名單,依慣例幾乎照單全收直接交由人審會審議,司法院未落實提名權,形同最高法院院長可實質操縱最高法院法官人事任免,而獲選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者,幾乎無法擺脫裙帶關係與近親繁殖的情形。2012年曾發生基層法官連署要求票選最高法院院長,以及最高法院法官人選無須經最高法院同意,即肇因於此。
法官法施行後,司法院院長可指定11名人審會委員,無疑提高其對人審會的影響力,同時修正「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將最高法院院長推薦人選限縮至冊列人數四分之一,似乎藉此導正以往提名的缺失。然而此是否可擺脫長年以來的陋習,或是反而讓司法院院長可以實質操縱終審法院法官人事的任免?吾人不得而知,但從司法院研議將最高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似乎已可略見端倪。
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犧牲司法獨立
從國民人口數及法官人數來看,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終審法院法官人數偏高,確有必要適度裁減,但員額縮減並不意味任命方式也須須併調整。然而司法院規劃縮減終審法院法官員額,將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從目前108人,降為15至17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則為5至7人,同時又將任命方式亦改由司法院長從一審或二審法官中,提出應任名額的三倍人選,經遴選委員會選出應任名額二倍人選,交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或者由總統圈定人選直接任命。換言之,總統或國會對於終審法院法官之任命,將具有實質影響力,甚至是最終的決定權。司法院認為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可以增加民主正當性,但卻可能因此犧牲司法獨立。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法官多非透過人民直選舉產生,相較於行政、立法兩權,司法的民主正當性自然較弱,因而如何強化對司法的民主監督,同時確保司法獨立性,避免司法受到政治力的影響,厥成為重要的課題。
從歐陸法系終審法院法官產生方式來看,德國聯邦法院法官,由出缺法官管轄範圍相關的部長及法官選任委員會提名,交聯邦總統任命。法國最高法院法官亦是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直接交總統任命。由此可知,在整個法官選任的過程中,提名階段是最重要的環節,如何強化法官選任委員會民主監督機制,才是真正的關鍵,反而排斥總統或國會等政治權力為最終的實質決定。
事實上,維護司法獨立,除了確保審判獨立之外,同時也要讓司法擁有自主運作的空間,這當然包括選任法官的人事決定。在憲政運作上司法最易遭質疑的,就是民主正當性的問題,然而司法權的行使仰賴法官的專業知識,且只能依法審判,並非毫無民主當性可言,因此法官不一定須要透過選舉,或向選舉產生的國會負責。由此觀之,以增加民主正當性作為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的理由,顯屬不當。如果為增加司法的民主正當性,將法官改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豈不更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