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1日於院會三讀通過,未來若民眾以公然侮辱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將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緩;但若民眾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醫療法》第24條並未將「公然侮辱」納入,導致執行業務的醫護人員被病患家屬破口辱罵,卻無法可管,今將此納入,將能更全面保障醫護人員及醫療環境的安全。
同法第106條,在不觸犯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民眾若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將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緩;如觸犯刑事責任、妨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拿掉現行條文「拘役」選項,讓司法機關能視情節衡量刑責。
若民眾犯行導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將維持現行條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指出,患者或家屬隨意謾罵,甚至是攻擊醫護人員,影響的將是全體病患的就醫安全,根據統計,醫療現場糾紛以「言語暴力」佔6成居多,這次修法特別把言語暴力入法,希望今天三讀後,大眾能更珍惜我國醫療環境,醫療人員也不必在恐懼、暴力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