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詹說,因為主觀認定保全工作輕鬆,保全業幾乎都是領最低基本薪資(目前為2萬1009元)。更甚者,以老詹為例,他的薪資單雖註明是領月薪,但雇主為了省人事費,實際上是發他時薪每小時106元;放眼一例一休即將實施,雇主更放話:以後保全就是散工,有做才有錢,沒有「有薪休假」這回事。
薪資條件被苛刻至此,若工作真的輕鬆也就算了。老詹說,保全動輒肩負一整個社區或一整棟大樓的安全,不但要對人員出入情況保持高度警覺,遇到停水停電、颱風天,保全還要扮演免費水電工;若是碰到鐵捲門正好壞了,身為保全,往往徹夜不敢眨眼,「認為保全工作輕鬆的人不妨自己來做做看,才能體會個中滋味。」
月工時超過276小時 即有過勞危險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表示,根據勞動部2010年修訂的過勞認定標準,「長期工作過重」項目的標準是勞工發病前一個月加班92小時,或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加班72小時;換言之,勞工每個月工時只要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月工時達256小時,即有過勞的危險。然而放眼各縣市目前核定保全員的工時,幾乎都超過前述工作過重標準,真是何其諷刺!
黃怡翎說,在各方壓力之下,勞動部雖曾針對保全人員工時審核訂定召開研商會議,但主管人員仍主張,保全工作強度與密度較低,故工時較一般工作者更長,並無不妥;殊不知實務上,保全工作要負擔的風險、壓力及工作強度與密度都非常大,甚至高於一般工作者,根本不應指定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黃怡翎感觸良多地說,可嘆保全每天負責那麼多人的財產安全,然而在現實的制度下,他們卻保護不了自己,甚至淪為「最過勞」、「最不受保全」的高風險工作者。
保全公會:保全員屬低勞動力、監視性質,何來過勞?
中華民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保全業屬於值勤、待勤、備勤中的待勤業務,屬於低勞動力、監視性質之工作,和其他工作迥然不同,何來過勞?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值勤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規定,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2016年勞動部又修法,規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上限不得超過288小時,保全業者均遵從政府法令,何錯之有?另外,保全人員大多是二度或是三度就業的人員,保全業給予其平等的工作經驗,但是因為從業勞工年齡平均比其他產業高,本就屬心血管疾病之高風險群,非保全業之工作壓力或是體力負荷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