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的更新重建,內政部擬訂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專法,提供「租稅減免、建蔽率及容積獎勵」等優惠措施,而今(25)日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鼓勵老屋危樓的「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而原行政院版本擬給予「房屋稅終身減免」,因考量有「過度優惠」的質疑,最後更改為,在重建後2年內房屋若未轉手其他人,則房屋稅優惠可再延長10年,至多以12年為限。
三讀條文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
而為了加速重建的速度,規定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於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也就是若修法通過後的10年內,未提出重建計畫者,將不能再享有前述的各種改建優惠。
內政部估計表示,全國目前屋齡30年以上的建築約有380萬戶,其中有4、5層樓建築的約8萬6千棟、共86萬戶;而透過「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顯示,約有4成的房屋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3萬4千棟的4、5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此外,「重建適用對象」條文的規定裡可分為3種:(1)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2)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3)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3年內重建可獲10%的容積獎勵 經濟弱勢因重建無住處可得補助
三讀條文也規定,改建需要「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上述負責進行安全性能評估者,由建物所有人委託經過內政部評訂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如果該機構出具不實評估報告,將可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鼓勵民眾重建,若在條文通過後3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得基地基準10%的容積獎勵;不過,當合法老屋重建時,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部分,則是無法享有容積獎勵。
而為了「保障社會弱勢者」,條文規定,在重建計劃範圍內有「居住事實的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