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更新重建,內政部擬訂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草案,專法提供租稅減免、建蔽率及容積獎勵等優惠措施。這個修法在前一陣子引起反對的聲音,且不分藍綠。這部法律,目的在獎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理論上應該會得到支持,為何反而引來爭議及反對的聲浪?
何以政府會推動老屋重建條例,主要源於蔡英文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中的指示。其後,政府考量「方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修法時程曠日廢時」,因此另提專法「優先處理」危險及老舊房舍。
老屋、危樓,即使只有一棟,也可以適用都更條例,最明顯的例子是台北市因九二一地震毀損的東星大樓重建案。因此,政府不敢說單獨的老屋、危樓不適用都更條例,只能說「修法時程曠日廢時」。然而這個理由是不妥當的。「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和「另立一部專法」兩種方法比較,理論上修法應該比立新法簡單,畢竟原始的法律框架還在,立法院只要審查少部分的條文即可。然而新法的制定,依一般審查程序,勢必是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嚴格審查,再加上很多條文可能未納入而必須準用其他法律,合理情形下不可能比修正舊法簡單。
是故,在政府立專法的理由上,邏輯上很有問題,修正部分條文居然比另立新法曠日費時?相信一般人都無法接受。尤其都市更新條例近幾年來已經修正多次,過程中也沒有發生什麼曠日費時的爭議,可見草案的立法理由並不符合事實。
除了有沒有必要另立特別法的質疑外,許多學者專家還質疑這部法律草案可能在規避都市更新條例中的行政程序。如果不是企圖規避,那麼只要在現行法中增列相關規定即可,程序部分根本不必重新立法規範。從新法草案的內容來看,除獎勵容積提高至法定容積1.3至1.4倍,放寬建蔽率外,建築物高度將不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的限制(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也不必經過都市更新審議。可見上述關於規避現行法制的質疑,並非沒有道理。
另外,老屋更新條例也可能有「過度照顧」的疑慮。大法官解釋485號強調,授益予人民時,必須考量到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不能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給予明顯過度照顧。在老屋更新條例草案中,老屋、危樓固然在重建獎勵之列,但適用範圍擴及「鄰近的建築」。鄰近的建築未必是老屋、危樓,甚至可能是新樓,只是因為鄰近老屋、危樓,就可以享有重建的獎勵。這種未斟酌受益人須照顧必要性的立法,可能已超過了達成目的的所需必要限度,有過度照顧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