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味全油品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味全油品案已經確定。但當時因食安風波而起訴的相關案件,還有許多仍在進行中。
目前與本案相關案件,在2017年4月25日,屏東地院才做出判決(頂新屏東廠,生產給味全公司油品中,攙混大統油品原料一案),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頂新公司,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大統油品來攙混,並用寬鬆的標準驗收成品油,而判廠長有罪。這部分是否有與本案認定不符的情形?雖然屏東地院審理之案件尚未定讞,仍可上訴,但若最終判決結果與此案不同,那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有所質疑呢?如果只是因為由不同法官來審理,就對類似的相關事實在法律上認定有所差異,這豈非更凸顯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的情況,是其來有自。
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瑕疵和判決結果的關係?
同時,本案在《法操》臨庭的過程中,也發現在程序上出現過筆錄記載與證人記憶中不同的情形、被告認為檢察官只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之情形,或者,以他案被告陳述作為證據的情形。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並不知道以上狀況,是否確實有影響到判決結果,但此為社會矚目案件,耗費眾多司法資源進行審理,卻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審理瑕疵,是否也值得檢討呢?
判決有罪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基於生產成本考量,常梅峯建議味全公司,將委託頂新公司製造13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魏應充則以降低成本為考量,希望藉此增進市場占有率,而指示林進興、林雅娟執行。
而林進興、林雅娟進而將原本的73配方改成98配方(意指將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從70%,調高至98%),其中葡萄籽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僅有1%。由於調高棕櫚油的比例,因此會產生低溫結晶之現象,而導致客訴。被告等人亦有對此提出解決方案。
合議庭認為,棕櫚油含有飽和脂肪酸,在一般國人的認知中,認為棕櫚油是有害身體健康的。而被告等人亦有預見,基於健康意識抬頭,消費者會傾向購買不飽和脂肪酸的油品,若強調產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
合議庭認為,調和油所用的油品種類,屬於消費者購買時的重要資訊,而被告等人,為搶佔春節市場,使用誇大不實的內容,在產品外包裝說明:「含有高單位的不飽和棕櫚果實油、精緻黃豆油、葡萄籽油調和而成」字樣,但實際內容物,飽和油品棕櫚油卻占98%。且包裝上的橄欖及葡萄圖樣,合議庭也認為,是在引導消費者,使其認為內含具有相當比例的葡萄籽油、橄欖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