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味全油品案定讞:「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有關單位應儘速立法!

2017-04-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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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行政庭庭長陳忠行說明判決結果。(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宣判後,行政庭庭長陳忠行說明判決結果。(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2013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2013年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至2014年10月,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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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16年3月25日由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除了味全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外,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等13位被告,都因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

而二審移交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已於2017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在2017年4月27日宣判。

判決主文主要為:

味全公司:沒收犯罪所得3392萬8820元

魏應充: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年。

常梅峯: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6月。

林進興: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

林雅娟: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

其餘8位被告,均無罪

而「棕櫚油占98%的調和油配方部分」,部分有罪:調和油所用油品種類,屬於消費者購買的重要資訊。因此,魏應充、常梅峯、林進興、林雅娟等四人,因犯刑法§255虛偽標記,以及刑法§339詐欺取財,受有罪判決。

本案《法操》長期追蹤關心,帶您了解本次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的結果,其實凸顯了「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的大問題

法令界定標準模糊,審判長也呼籲相關機關應速速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決,「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的分界點到底為何呢?若產品文字敘述上,有誇大的情形,但在營養成品分的部分如實標記,那標示還屬不實嗎?本案中,合議庭認為,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占1%,卻使用「高單位」一詞,屬於誇大,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呢?這些都可再細細探討。

合議庭也表示,本案判決後,希望食品相關機關,應盡速制定相關標準。也呼籲食品業者,食品影響國民健康甚鉅,業者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欺騙消費者。但從合議庭這樣的說法來看,可以得知現行法令對於「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根本就沒有相關標準,既然沒有標準,在本件中又如何能劃出「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的界線?

同一相關事實,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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