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中即以優存利息為最優先扣減項目,實施改革時,18%即不復存在。因此,再三呼籲多少期限內要18%消失或歸零已無必要,更何況所設定最低保障金額終將有部分18%者局部殘留。
四、各退休年資者所得替代率的調整比例不一
問題最嚴重的是:由於對各退休年資者所得替代率的調整比例不一,以致造成現況月退休所得較高者,經改革後卻變成比原先改革前所得較少的人來得少,其中有不少人更是於改革後第一年一夕間即翻轉彼此間所得的相對高低;這一情形不論年改會或者考試院的版本皆會出現。
造成此一情形的影響過程有二者,一者是由第一年所得比例採用相同的每年扣減一個「絕對百分比」所造成。資料中不難發現改革後第一年月退所得原相對雖較高,經每年大家扣減相同的一個絕對百分比後,卻反過來變成比原來所得相對較低者要少, 其原因如前段說明,不同年資採相同絕對百分比做為扣減標準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
如欲避免逐年遞減過程中原月退所得相對較高者淪為所得比較低者,扣減標準採用一致的「相對比例」是較佳的方案。以年改會版為例,年資35年者如扣減比例1/5,則年資30年和25年者也都扣減相同比例1/5;也就是年資35年者由第一年 75%每年扣減1%、減至60%,年資30年者由67.5%每年則是扣減0.9%、 減至54%,年資25年者由60%每年扣減0.8%、減至48%。
另一造成前述現象的過程是於改革前實際月退所得相對較高者,其所得於實施改革後就一夕間立即變為比原先所得較低者來得低,這一現象發生於不同任職年資者之間,它也明顯可見較多發生於年資30年者,不論等級幾乎都受到這個衝擊,且不僅發生在與年資較資深者相較,也發生在與年資較淺者的比較,原先年資30年之所得較年資25年高的,改革後卻反過來變成比較低。這些翻轉前後之間的差額幅度也不算小。
究其原因應與擬訂的改革後第一年月退所得比例息息相關,這會反應在第一年的扣減額占原月退休所得比例,檢視相關資料,年資30年者第一年扣減額佔比與其他年資比較也確實是普遍偏高。
五、有關改革後35年、30年、25年三種年資第一年所得替代比例, 年改會和考試院分別提出{75%、67.5%、60%}和{80%、75%、70%} 二個方案。這些數字既然都會逆轉退休人員彼此間月退所得相對高低情形,權責與提案機關宜有堅實的依據與理由說明。
本文為了探討二草案擬定的改革後第一年所得替代比例,同樣以本俸2倍為分母,將參考資料中105.7.1退休人員年資35年、30年和25年的改革前月退所得,換算成對應之所得替代率。再分主管、非主管、全體(主管與非主管)等三組,計算各組不同年資的對應所得替代率平均值。本文略過詳細計算的資料,以主管為單位所計算得到的35年、30年與25年年資的改革前所得替代率平均值為{89.61%、83.72%、68.39%},非主管為{82.34%、77.76%、68.39%} 及全體{85.97%、80.74%、6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