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被RED所取代的原1999年第5號有關Radio &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規定(Directive 1999/5/EC,我國業者原所熟悉的R&TTED。)暨其相關的內國法令,則自去年6月13日起,因新的RED規範體系已生效實施,而全部廢止。
但符合1999年R&TTED的規定,而不符合RED規定的商品,在今(2017)年6月12日止,仍准於各國的市面上流通;而「泛歐盟地區」涵括的32個國家自6月13日起,都有權自行決定是否要禁止這些過渡產品於其境內輸銷。
2.「商用電磁波產品」的輸歐規定
依RED的第3條規定,凡在泛歐盟地區輸銷的「商用電磁波產品」(以下簡稱商品)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a.商品不得危及人體和家畜的生命健康、暨財產安全,且所使用的電磁波間,應確保適當的相容性。
b.本商品應有效率地使用所指定的頻譜或波段,不得相互產生有害的干擾。
c.授權歐盟「執委會」(The Commission)將本商品分類,以及具體地規定某類商品應符合下列一或數項要求:
i.不同商品間應可使用共同的配件來相輔相成,尤其是可共用的充電器。
ii.不同商品間應可藉由網路來相輔相成。
iii.不同商品間在歐盟地區內應可用適當的介面來連結。
iv.任何商品不得破壞網路或其功能、也不得濫用網路資源,致使其偏離或喪失原所欲提供的服務。
v.商品內應建置防衛機制,俾個人資料、使用者或訂戶的隱私得以受到保護。
vi.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防範詐欺。
vii.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確保消費者得以獲得緊急的服務。
viii.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便利殘障人使用。
ix.商品應有必要的支援功能來確保下載軟體後,商品功能仍都能符合本準則規定。
3.如何執行RED
a.供應鍵面向
i.製造商的責任
製造商在設計和製造輸銷泛歐盟地區的商品時,應以符合RED規範體系的規格為之。商品輸銷泛歐盟地區前,應完成相關的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取得CE標章(CE marking)、並依規定填具「符合歐盟規定的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商品的說明書也應載明符合規定的相關技術規格(Technical documentation)。
CE標章原則上應依規定的字形連同合格檢驗機構的編號標示於商品本身和其外包裝,相關標示應以「找得到」、「看得清」和「不易剝離」為原則,基本上CE的字形不得小於0.5公分(5mm),惟RED第19.2條規定指出,鑒於本商品的特殊性,CE的字形若能「看得清」,得以小於0.5公分的字體為之。但如因商品的體積太小或因商品本質不適合標示時,則可僅在外包裝或說明書內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