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且故意(knowingly and willful)的行為及不配合調查將加重罰款
造成這次BNPP被重罰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洗錢是明知且故意(knowingly and willful)的行為,且銀行高層知情(with knowledge of multiple executives),銀行高層非但沒有阻止反而是同意繼續進行。裁處文中有提到:「在一個公司的內部會議中,法令遵循主管曾經提出違法的質疑,營運長表示沒問題(dismissed the concerns)並指示不要做會議記錄」,這顯示出法令遵循觀念的蕩然無存。這位法令遵循主管的勇氣可嘉,但不知其下場如何?反觀臺灣,試問有幾個不怕被調職或被迫離職,敢在類似重大問題上提出異議的法令遵循主管?但可確定的是像BNPP營運長這樣的公司高層應該不少。國內在「外部獨立」董事都無法真正「獨立」的情況下,要期待公司「內部」的法令遵循主管(或稽查主管)發揮其應有功能,以防範重大弊端發生是不可能的;這些公司「外部」及「內部」的防範機制功能無法彰顯,癥結在高層缺乏法令遵循觀念。
造成被重罰的第二個原因是「不配合調查」。James M. Cole(司法部副部長)在記者會中批評說:「BNPP在面對執法人員調查時選擇不配合,這個態度是BNPP被嚴懲的原因之一。」其具體内容到底為何?從相關的文件中無從得知。Cole的指控絕非空穴來風,而是對這不配合的態度表示相當的不滿。這個不滿反映在裁罰的金額上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對照德意志在2017年1月30日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遭DFS裁罰4.25億美金時,裁罰內文(第66,67,68)提到德意志銀行在問題發生後,立即(timely fashion)很嚴肅(serious manner)地進行內部調查檢討缺失,找尋解決方案,另一方面,與DFS保持密切的合作,告知其調查發現。這才是面對調查的正確態度。Maria Vullo (DFS首長)在裁罰新聞稿的結論中表示: 「我們很讚賞(appreciate)德意志銀行坦白(forthrightness)與立即(timeliness)的內部檢討,及對我們調查的合作。裁罰書中肯定德意志銀行的合作及改善缺失所做的努力(remediation efforts),DFS 在裁量懲處金額時已經有考慮到這些努力。」
從兆豐裁處文中在調查結果的最後一段,第30~33點(標題為Troubling「擾亂」and Dismissive「輕視」 Responses to the DFE Exam.)可以發現,兆豐似乎有曲解法令(complete misstatement of well-established BSA law)、反駁(refute)、未立即改善缺失(did not act quickly to remedy)等情事:這些都是很負面的評價,對商譽有很大的傷害。這也許是導致Vullo在兆豐案的新聞稿中,以恣意漠視(fragrant disregard)來開頭的原因。
臺灣的銀行在美國一定會面臨各種的檢查,必須要學習德意志銀行的處理態度:配合調查、坦然面對問題、立即改善,這才是降低損失,保護商譽最好的方式。相反地,如果仍因襲國內面對金檢的思維,不坦然面對、隱瞞、推諉狡辯、不配合調查,只會讓損害擴大,讓後果更難收拾。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