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力王婉諭立委力挺罷韓,然遭李來希惡言,輿論譁然!或謂欠缺同情心,或稱若無小燈泡妹妹事故,怎有立委可做?筆者舉其他觀點述之。
或問:李君僅有「道德」上疑義,沒有其他責任?《刑法第312條與314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等語,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今王女士為政治人物,其所言所行,自應受社會公評,然其不幸喪命的稚女何辜?依前開刑法規定,李君對於小燈泡的「侮辱」言詞,有刑法罪責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前開實體法外,訴訟法上,因小燈泡已往生,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是以,李君所言,除激起公憤外,仍有法律責任,並非單純道德問題。
或謂:王女士走出傷痛,服務大眾,有其道德制高點,何必與她作對?王柯教授《亦師亦友亦敵》一書中,日本漢學家山崎闇齋(1618-1682)問弟子:「若中國以孔子為帥,孟子為將,傾巢而出,來攻我邦,我們學孔孟之道者,該如何處理?」學生們面面相覷,山崎回答:「若有此厄,當披堅執銳,擒孔孟以報國恩!」等語,振聾發聵!
承前,上開故事點出問題:若聖賢主張有誤,是該俯首稱臣,抑或據理力爭,鳴鼓攻之?西人:「吾愛吾師,更愛真理」,亦為暗合之語 。今大家冀望王女士,就是希望她切身之痛,化為大愛,給父母與孩子們,建設好的社會安全網,就像: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柯媽媽」,促進軍中人權的「黃媽媽」;今韓市長縱有萬般不是,然王女士與之,前生無冤,今世無怨,何故相逼?好似韓市長,大家希望他讓高雄發達,卻逕取總統大位;同理,王女士,選民何曾希望她,介入政黨之爭?
或謂:孔孟何曾真正進犯東瀛?舉一實例,美國史學家伊恩托爾《六艦》,描述美國建國困境:獨立戰爭剛過,美國利用拿破崙與列強爭霸機會,用商船大發戰爭財,然地中海常遭海盜襲擊,遂有海軍建設之議。然當年第一大城,同時也是海運造船重鎮的費城,掌握此造船技術者,卻為「貴格教派」,極端反戰,甚至連保家衛國的「準備防禦」,亦嚴格禁止;幸賴獨立戰爭,某些教徒不削足適履,響應政府造艦計畫,方解決難題,日後方有強大美國海軍。
承前,貴格教派對內無教士,對外一律平等,甚至在黑奴未普遍解放的情況下,自行購買黑奴並釋放;想想,實在沒有比這更高的「人格者」了;但批評者認為:「蓄意攻擊與正當防衛有天壤之別,你們秉持良心傳道,但理應與敵人傳播同樣教義,因為他們可是全副武裝!」今王女士於小燈泡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免受到廢死思潮影響,一下認:國家無防護網,一下又稱:將凶嫌處極刑,不如留下來,研究成因,其似有放下寬恕,更甚教徒的高尚情操?然最末,基於親情的不捨,對法院呼求正義,不覺得太晚?無論民眾、員警、甚至小燈泡妹妹,皆遭橫禍,讓無辜者呼號,讓人民喪膽;試想:若唱廢死的高調,而無終身監禁或治療的機制,不也和前開教徒一樣迂腐?何不跟凶犯宣導「愛與寬恕」,放下屠刀?「精神障礙犯罪者處遇」與「擴大正當防衛範疇」此乃當務之急,亦為大眾對王女士的殷殷期盼之處。
最末,無論挺反韓、王、李之人,皆忘卻了「熱情的心,冷靜的腦」,因人廢言,黨同伐異,實非民主法治國民,所應有的態度,望王女士走出陰霾,專注為民請命,在天上的小燈泡,一定也會祝福媽媽,並感到欣慰。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