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續發燒,反之,臺灣連日掛0,享譽國際,各國紛紛與臺灣視訊交流如何防疫,身為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大家都與有榮焉。然而,美中仍有不足,不少滯留大陸的「小明們」還回不了家就是一例。
事實上,二月中爆發的「小明之亂」,至今事隔三個月,日前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接受記者訪問時,坦言不讓「小明們」回來,是「痛苦的決定」。但與其爭執到底要不要「開放」小明們回臺灣,我們更在乎的是,到底中華民國在法律上要怎麼界定這些被陸委會稱為「小明」的大陸籍配偶所生之子女?基於這些法律條件,中華民國政府能做的、應該做的,是什麼?
我們聽陳時中部長的發言影片內容,他親口說:「小明他就是沒有我們的戶籍,兩岸關係條例沒有所謂的國籍,他就是戶籍,對我們來講,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要在這一塊去處理他。」(口語逐字)
記者的文字報導轉述:「陳時中說,依規定陸配子女若無臺灣戶籍,對於政府而言等同不是臺灣人」堪稱正確。
問題是,這是對的法律解釋嗎?
「國籍是自己選擇」的說法根本無稽
筆者在前文《大家都說錯的小明國籍之亂》已經說過,依據《國籍法》第2條的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就算在太空旅行時出生在外太空的嬰兒,不論在全宇宙的任何一個角落,只要小孩出生時父或母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小孩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算那個中華民國國籍的父或母在其出生前死亡,中華民國國籍依然「傳遞」至此小孩身上。而且依照《國籍法》第11條規定,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還得先經內政部許可,就算「小明」想要「丟掉」中華民國國籍,還得先去拜託內政部同意。「國籍是自己選擇」的說法根本無稽。
換言之,只要這個小孩(小明)的父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大部分情況下,中華民國國民指涉的對象大致等同於一般所謂的「臺灣人」),而被陸委會稱為「小明」的陸配子女,只要父母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小孩(不論他叫小中、小華、小民、小國),都自動是中華民國國民,完全沒有選擇餘地。怎麼可能會得出「陸配子女『小明』沒有我國籍」這個荒謬的結論?
法律地位不是看登記是看法條
再者,很多鄉民(包括陳時中部長在內)在「阻擋」小明回來時,不好意思說是在歧視陸配的子女,只能拐著彎說:「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陳時中部長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