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效智觀點:柔和的軛抑或難以負荷的重擔?─回應天主教主教團之病人自主權利法聲明

2020-05-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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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球觀點來說,除天主教外,已經很少有什麼組織或團體把上述「尊重自主的不作為」當成是安樂死。世界各國醫學會乃至世界醫學會(WMA)都不認為「尊重自主之不作為」是安樂死,兩者不應等量齊觀。世界醫學會認為,只當醫師在病人請託下幫他打一針以尋求死亡才是安樂死(天主教會說這是主動或積極安樂死),至於「尊重自主之不作為」則不是安樂死。在《安樂死宣言》中,世界醫學會指出,在「賴活不如好死」的情境下,病人如果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醫師即應尊重病人意願而停止醫療干預。這麼做如果導致死亡,也是倫理上許可的,因為這是尊重病人基本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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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則主張「尊重自主之不作為」是被動安樂死,其理由如下:行為本來就可以區分為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兩種方式。無論是積極作為導致死亡(例如給某人打一劑致命毒針)或消極不作為導致死亡(例如聽任無自救能力的人餓死)都是殺人,因此也都是安樂死。依此,羅馬信理部在1980年的《安樂死聲明》中將安樂死定義為:「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以作為方式導致死亡被稱為積極或主動安樂死,以不作為方式導致死亡則被稱為消極或被動安樂死。

問題是,天主教將作為與不作為導致死亡都看成是「殺人」或安樂死的這個看法忽略了一項重要細節,那就是:「不作為導致死亡」是否能被看成是殺人是有條件的,其一,當事人必須有作為義務(應作為),其次,當事人必須能作為。只當當事人應作為、能作為而不作為時,其導致死亡之不作為才應與導致死亡的作為等量齊觀,而被看成是殺人。事實上,這一點反映在各國的刑法評價上,例如我國刑法第15條。以聽任無自救能力的人餓死為例,並非所有未採取救助行動的人都觸犯了殺人罪,只有那有救助義務卻未採取作為的人才觸犯殺人罪(刑法上是第294條的保證人遺棄致死罪)。從這個角度來看,醫師把病人打一針導致死亡固然是殺人;醫師不作為導致死亡是否是殺人則要看醫師是否有醫治義務,「尊重自主之不作為」是否是殺人或被動安樂死是有前提的。

這個前提不一定成立。當病人清楚而嚴肅地拒絕治療時,醫師還有救治義務嗎?醫師有權力違背病人意願強加治療嗎?從法律觀點來看,病主法第7條取消了醫師在「尊重自主之不作為」時之作為義務,因此,依我國法律,「尊重自主之不作為」不應被當成是殺人來評價,因此也不能被當成是被動安樂死。天主教又根據什麼來主張「尊重自主之不作為」是被動安樂死呢?換言之,在「尊重自主的不作為」脈絡下,醫師仍有強制治療之作為義務嗎?高舉生命權的大旗就能正當化醫師以父權方式(paternalistically)強制救治病人的生命,不管病人處在怎樣痛苦與沒有出路的處境?也不管病人出於其人格尊嚴做出怎樣的自主決定?不要忘了,病人有的是生命權,而非生命義務。當他的痛苦難以忍受且無出路時,亦即當繼續苟活已經不是病人所要爭取的權利時,旁人憑什麼繼續用生命權一詞來對他說三道四?此外,面對意識清楚且不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病人,醫師如果以身體束縛等強迫手段強加治療,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因為這是以強暴或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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